词条 | 平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
释义 | 关于印发平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的《平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平江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七日) 为切实做好我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我县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承担九年义务教育责任的普通小学、普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完全中学初中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含省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 (二)执行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初核定一次,每年九月按工作人员岗位变动作相应调整。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县教育局核定具体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2009年,比照我县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2000元,并据此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比照我县公务员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和分解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来源渠道分为两部分:一是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的专项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8500元。二是各学校应纳入财政统筹的合法性收入。 (二)2009年,依据各学校应纳入财政统筹的合法性收入的不同,财政补助经费标准分为四类:一类学校为启明中学、城北学校、汉昌学校、新城学校,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6000元;二类学校为除一类外的所有初中学校,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7800元;三类学校为安定镇官塘小学、长寿镇中心小学、太平小学、南江镇中心小学、桥东小学、伍市镇中心小学,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8000元;四类为其他小学(村小和教学点归并入其所属的完小统计发放),补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9100元。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县人事局和教育局按照职务层次确定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每学期发放一次。县教育局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学校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编制、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县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在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班主任津贴由学校分学期组织考核实施,学校班主任津贴按小学每班每人每月100元、初中每班每人每月150元、寄宿制学校每班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提取总量。根据班主任绩效考核结果,按考核分值与所在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步发放(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所在学校班主任津贴总量/所在学校全体班主任人员考核总分数×个人考核得分),担任班主任的教师从不担任班主任职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育局负责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布。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县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单列,中心学校校长和初中校长由县教育局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完全小学校长由中心学校制定考核办法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校长绩效工资。 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是指由县教育局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学校行政正职(不含完全中学校长)及由中心学校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完全小学校长。乡(镇)中心学校和初中学校校长绩效工资的标准按校长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1.3:1的标准确定;乡(镇)中心小学校长绩效工资的标准按校长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1.2:1的标准确定;其余完全小学校长绩效工资的标准按校长绩效工资的平均水平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1.1:1的标准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2)其中7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依据按学校级别所定标准,按月发放。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级别的不同分类考核并根据考核分值与所在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同步发放 (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同类学校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同类学校校长考核总分数×个人考核得分)。校长不再参加所在学校内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与分配。担任校长的人员从不担任校长职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校长绩效工资。 校长的绩效工资,在财政预算的绩效工资总额内足额提取。校长不再参与学校绩效工资的分配(包括学校应纳入财政统筹的合法性收入)。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医疗等改革性补贴(如住房公积金等),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国家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县委、县政府原已出台的作为对特殊人才鼓励的骨干教师津贴和对边远山区学校及教学点教师倾斜照顾的农村教师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原规定执行。特殊节日补助比照我县公务员规定执行。 (四)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五)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在职教职工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待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出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分别受聘到教学、管理、教辅或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按岗位性质及聘任的职务层次分别享受岗位津贴。中心学校工作人员(校长除外)岗位津贴按管理岗位标准执行。 (七)同时受聘到教学或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岗位津贴按教学岗位标准执行。 (八)在实施绩效工资中,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如下: 1、工作人员聘任职务发生变动的,从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职务执行岗位津贴。 2、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从新单位起薪当月起按本人岗位及职务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中,新参加工作且执行见习期工资的人员,执行见习期基础性绩效工资。 3、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中,属落聘后又不服从单位调配安置的人员,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并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落聘前工作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4、从事义务教育的特设岗位教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试用期满转正定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病事假及受处分、处罚等期间的相关规定 (1)在职人员在政策规定的休假期内(含法定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工伤治疗期间、经批准的离岗休养期间和确诊患癌症、精神病、尿毒症等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2)在职人员在经组织批准的脱产学习期间及经组织选聘到乡镇挂职和从事县招商引资工作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3)除经鉴定批准并暂列编外的长期病休人员外的在职人员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4)在职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20天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在单位的绩效工资办法执行。 (5)在职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的,次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比例减发,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6)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我县所有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对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1、离休人员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纪发〔2008〕40号)的有关规定,其生活补贴按我县教职工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90%的标准平均发放。 2、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我县教职工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78%的标准平均发放。 3、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生活补贴以我县教职工规范后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基础,按其计发退职费的比例计发。 4、在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 (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向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财政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财政补助的绩效工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帐户。学校应纳入财政统筹的合法性收入发放的绩效工资待条件成熟后可由学校将资金汇入财政工资专户,再按县人事局、教育局审核的标准打卡发放到个人。 (三)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绩效工资的发放应严格限定在各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以内,严禁利用自筹收入和公用经费超绩效工资总量标准发放津贴补贴。 六、组织实施 (一)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本办法报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准后,由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县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工作指导,共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县教育局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实施工作,认真测算,做好配套方案。各学校特别是非义务教育学校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多做宣传、解释、引导,切实维护学校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同时,纪检、宣传、监察、审计等部门,也要做好实施中的监督检查、宣传引导、维护稳定等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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