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平坝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对外开放步伐,调动乡(镇)、部门及各界人士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县委、县政府对引进资金到我县进行经济社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二条 县财政单设奖励基金专户,对招商引资奖励金费予以保证。 二 、引资界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是指我县以外的资金(资本)。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和租赁场地、厂房等形式投资我县的县外资金。不包括由县级财政担保的各类借款以及原有项目增资部分。 第四条 引资中介人是指为我县招商引资的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在平坝县注册纳税。 三、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对象为为我县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所有中介人,以及在引进资金兴办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级部门和乡(镇)。包括: 1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招商引资委托人。 2 、引进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来平坝投资兴办企业和社会事业的国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 、公职人员。 四、奖励标准 第六条 引荐国内外企业或个人来我县兴办独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项目、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房开项目 除外),形成 1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 2% 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七条 引荐项目属于高新技术或世界 500 强企业、全国 100 强企业,经省、市有关部门审定后,形成 1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自(企业)投产(营业)之日起,按企业上缴税收 4% 的比例连续奖励三年。 第八条 引荐投资者兴办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项目(非经营性)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 5% 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引进无偿捐赠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10% 予以奖励。 第十条 除县属工业园区外,乡(镇)及所属单位引进项目并具体组织实施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全额奖励给该乡(镇);县级引进的项目落户乡(镇)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八二分成,县分成 80% ,企业落户乡(镇)分成 20% 。乡(镇)引进项目落户县属工业园区的,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实行四六分成,县分成 40% ,乡(镇)分成 60% ;县乡共同引进的项目,除执行上述奖励办法外,按贡献大小确定企业上缴县级税收分成比例。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先进集体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责以外招商引资先进个人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同一项目奖金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 五、引资者身份认定 第十二条 引资者在外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前,必须获得由投资者出具并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县招商局办理引资身份登记确认手续,做好引资者身份备案。县招商局必须为引资者做好相应的服务,及时告知引资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项目一经备案或考核认定,原则上不能再变更中介人。 六、奖励申领程序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黎阳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审计、财政、国土、国税、地税、工商、统计、物价、招商、监察、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的引资确认、奖金审定及相关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奖励审定工作会议,审定奖励事项。 第十五条 县招商局受理、审查、确认获奖事项,须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 政府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县监察局、审计局对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虚假引资骗取奖金者,如数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获得奖金的中介人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坝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五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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