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彭水自治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 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 转户条件 第四条 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 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六条 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 证明材料 第七条 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六)就学证明; (七)优秀农民工证明; (八)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证明; (九)农村退役士兵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申请。办理转户事项应当由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转户事由和相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 第十一条 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派出所窗口民警应当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一)由公安派出所窗口当场办理的,有以下四项内容: 1、本地农民申请就地就近转为城镇居民的; 2、本地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就地转为城镇居民的; 3、本地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退役士官; 4、本地农村五保对象。 (二)需派出所所长审批的。(但需在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审批工作)有以下6项内容: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4、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5、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6、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三)需公安局审批的只有征地农转非一项。 第十三条 备案。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由迁出地县公安机关出具确认通知书,送国土、农业、社保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彭水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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