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宁波市《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继续设立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补偿资金”)。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 担保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本级2008、2009两年各安排2500万元,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补偿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减轻担保风险,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并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担保补偿资金实行政府管理服务、政策公开透明、中介机构审核、协会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的机构对象、业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机构对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依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34号)精神,经属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市经委备案登记,获得《营运备案证》,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财政工[2005]370号)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二)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 (三)除农业、科技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外,实收资本3000万元及以上;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注册资本3倍以上(含3倍)或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指对农业、科技领域的担保业务占其全部担保业务80%及以上。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要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单笔担保业务收取的月担保费率不低于0.5‰(不包括农业担保),不高于2‰(含担保、评估、手续、咨询等各类收费); (三)被担保企业应是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亿元的在宁波大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 第七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上规模奖励。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重点担保业务补助。重点担保业务,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引导担保机构对特定行业和对象进行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特定行业和对象包括: 1、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独立法人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4、软件企业; 5、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 6、下岗失业职工和大学生自主创业; 7、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以上重点担保业务(不包括土建项目担保),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补助。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是指除重点担保业务以外,对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乘以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补助。当年动态补助率最高不超过2.5%,计算公式: 当年动态补助率=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市本级担保机构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其它县(市)区担保机构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0%+∑南三县和老三区担保机构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70%】; 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担保补偿资金市级总额-当年上规模市级奖励部分-当年重点担保业务市级补助部分)。 (四)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指具备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同,确定分档补助率,以及按有效担保率计算后,作为补助依据的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计算公式: 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机构申报补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分档补助率*有效担保率)。 分档补助率,是为了引导担保机构扩大担保业务,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不同而确定的。当年担保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在80%及以上,分档补助率为100%;70% -80%之间,分档补助率为90%;60%-70%之间,分档补助率为80%;50%-60%之间,分档补助率为70%。 有效担保率,是指针对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小而散的特点,为提高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和审计的质量,提升工作效率,由受政府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通过严格的抽查审计方法,对担保机构自行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对照本办法补助条件进行抽查的合格率。即:有效担保率=(抽查合格的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申报补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 (五)按上述补助标准,补偿资金市级财政对南三县(奉化、宁海、象山)和老三区(海曙、江东、江北)承担70%;对其它县(市)、区承担50%。各县(市)区对属地担保公司的各类扶持政策视同配套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当年对单家担保机构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和250万元。 第三章 确认补助的资料要求 第八条 申请上规模奖励的担保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一)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担保行业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应提供的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 (三)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第十条 申请重点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还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一)节能、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必须是《宁波市节能、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导向目录》内的项目(产品)。节能产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由市节能办确认的上年节能产品产值占其总产值50%以上的证明;清洁生产企业需提供上年由市级相关部门确认的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市级相关部门确认文件。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对工程(技术)中心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工程(技术)中心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对软件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对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孵化器认定证书。 (六)对下岗失业职工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的下岗失业职工证书。 (七)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担保业务,需提供三年内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八)对农业、渔业、种养殖大户的担保业务,需提供镇(街道)政府证明。 第十一条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担保机构对照本办法,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一)、《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同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审核。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委托中介机构对具备补助资格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专项审计,由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将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计算当年动态补助率,确定享受补助的担保机构名单及当年风险补偿金额,并下达风险补偿文件。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文件全额向属地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可用于担保损失的弥补。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申请补助的担保机构和受托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收费超过国家规定,采取种种欺骗手段骗取财政补助等不良行为的单位,将追缴担保机构的已拨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取消中介机构担保审计的资格,赔偿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介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经济发展局(经济贸易局、发展和改革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工[2006]1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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