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释义 | 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六章 插班与借读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九章 附 则) 关于印发《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教体局,油田教育中心、高新区教育办,局直各中小学校: 现将《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二:南阳市县(区)、乡(镇)及普通高中学籍代码 南阳市教育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应于我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指导下,按照全省中小学学籍电子管理系统要求,实行省、市、县、学校分级管理。 市教育局制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宏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籍,直接管理普通高中学籍,负责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汇集上报本辖区中小学学籍信息。 县区教育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制定学籍具体实施办法,直接管理本辖区内中小学学籍,按照要求采集学籍信息、建立管理系统、监控管理过程、落实管理制度、汇集并上报学籍管理信息。颁发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学籍管理系统,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的学籍信息采集、学业成绩的考核、综合素质的评定及毕业资格的认定等具体管理工作,并对学籍相关资料按照年度,统一归档。中小学学籍有变更者,要在每学期始业后第一月内按有关规定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四条 学籍是学生取得相应受教育阶段学习资格的证明,是学生在相应学习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记载资料。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对同区域内校际之间的学额控制和办学行为的监督。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办学管理和区域内正常的教育秩序,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健康和持续发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凭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通知书到分配学校入学,学校凭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入学审批表注册学籍。民办初中、小学(含已批准改制的学校和分校,下同),按照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收新生,凭符合招生规定的新生名单注册学籍。 第六条 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入学,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评定,且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经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学校予以录取,学生方可入学。注册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凭当年参加招生考试的考号和入学通知书,采集学籍电子管理信息。 第七条 进城务工子女申请在城区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者,凭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户口本和社区居委会出示的介绍信及监护人身份证,由暂住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对就近原则分配入学。需接受普通高中教育者,回户口所在地按照普通高中招生有关规定入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和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因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者,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民办学校按照批准的招生时间和范围招收学生。中小学校均不得异地办学和招生。违者,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九条 中小学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学生的学籍号实行主号和输号。主号即学生户口薄上规定的身份证号(小学生除外)。 初中学籍辅号为12位数,依次为入学年号两位,县区代码两位(市管学校为市直代码),乡(镇)代码两位(南阳市已规划的中心城区学校为协作区代码,县直管学校为县直代码),学校代码两位,有效数字4位。如2005年卧龙区潦河镇第一初中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学籍号为:“050211010001”。 普通高中学籍辅号12位数,依次为省辖市代码两位,县区代码两位,学校代码两位,入学年号两位,有效数字4位。如2004年南阳市镇平县第一高中所招新生的第一个学生的学籍号为:“171201040001”。 各地各校学籍号编制代码附后,学籍号代码变更时需报上一级备案。 第三章 转学与退学第十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原因确需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转学。但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自己联系转入学校,接收学校持学生个人转学申请、转出学校的转学证明、家庭迁移户口、父母一方的工作调动手续和学生在原学校的学籍号及学籍档案材料,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备案注册,到学校办理入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须持转出学校的转学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签“是否同意”并加章),转入地学生户口薄、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学籍的联系函,原学籍号和学籍册,经省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省转学证明。 第十三条 中小学转学应遵循以下原则: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的乡镇内或县城城区内,普通高中的县域内,南阳市的中心城区内)不得相互转学;A类以上与B、C类普通高中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得相互转学。所有中小学不得以接受转学学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和插班生。 第十四条 未受为九年义务教育而退学者,学校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可依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强制学生返校。对有退学情况不同时上报或变相驱赶差生的教师、校长,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成年学生要求退学,必须由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可准予退学。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生和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历证明,由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保留其学籍。患有传染病的学生,学校应令其休学治疗。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学生和监护人须在第一次休学期满之间,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但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和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持休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符合条件应按时复学,可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为普及教育,且为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综合素质考评达到C级以上等级、学科学习成绩测试合格,均符合升级条件应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并在科学研究发明创造及其它方面有特长者,即使部分学科成绩不合格,本人要求升级的,可准予升级。轻度残疾少儿随班就读能坚持学习,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升入初中就读者,也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和A类以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取消留级制度。普通高中中的B、C类学校实行留级制度,学生在同学年内经学校补考后必修科目中有三科不及格,且必修科目会考有三科以上不及格者,可准予留级,但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该年级学生总数的1%,中小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留级。 第六章 插班与借读第二十一条 所有中小学一律不准招收插班生,以确保区域内正常的办学秩序,确保推进区域性均衡发展。因父母工作调动确需随父母或监护人就读者,应持有关转学手续按转学有关规定办理入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原则上不得招收借读生。若学校班额允许,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父母双方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其它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父母双方支援边疆者;父母双方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者;学生无监护人投亲就读者。 第二十三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同意到外借读证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到非户口所在地借读者,应持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同意到外借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注册学籍号),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报借读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备案,方可借读入学。 第二十四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保留,且普通高中学生应回到学籍注册学校参加毕业会考。经批准的借读生毕业时,应持借读学校的综合素质评定、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到学籍注册学校办理毕业有关手续,在户口所在地按有关招生规定升入高一级学校。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每个学生的学籍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全面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生成绩考核按照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对学生每学科学习情况进行考试或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或百分制。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时记入学籍档案。综合素质评定根据学生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与实践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实行等级制。毕业时根据重过程的原则,六个学期评定结果分别按1:1:1:2:2:3的权重由学校进行合成,及时记入学籍档案,并报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考核与评价应坚持“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考核评价原则,严禁用单纯笔记成绩或一张考卷概全的做法,纠正过分强调量化,严禁用分数排名次的做法等。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诸方面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凡受到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可分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对违反纪律或犯有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必要时适其情节进行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学生进行处分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校长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处分不得开除学籍,普通高中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经基础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学生的处分学校需告知家长。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撤出学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解除刑事强制、收容教养应允许其继续复学。成年学生法院判决生效后即自动丧失学籍,但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和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和挽救工作。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均应视其毕业升入初中就读。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或初中毕业证书,若语、数、外三科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或操行不合格,或体育不合格,或综合素质综合评定等级为D级者,应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或发给初中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参加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有一科以上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者,均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南阳市县(区)、乡(镇)及普通高中学籍代码 一、省辖市代码 南阳17 二、县区代码 市直01 卧龙02 宛城03 油田04 高新05 镇平12 内乡13 西峡14 淅川15 新野17 唐河18 桐柏19 社旗20 方城21 南召22 三、中心城区初中教育协作区代码 19 四、普通高中学校代码 市直 南阳市一中0310 南阳市一中分校0311 南阳市二中0214 南阳市二中分校0215 南阳市五中0312 南阳市五中分校0316 南阳市一中汉冶分校0313 卧龙区 市八中02 市十一中03 中光厂子弟学校06 铁路中学07 市八中分校09 创新高中11 育才高中12 南开高中13 兴宛学校17 宛城区 市三中01 市四中02 市十中03 市二十一中05 华龙学校09 油田 油田一中01 油田四中02 南阳石油二机厂学校 油田高中分校06 镇平县 镇平一高01 镇平雪枫中学02 镇平二高03 镇平四高04 镇平三高05 镇平腾达学校06 内乡县 内乡高中01 内乡二中02 内乡灌涨高中04 内乡三高中05 市第一实验高中08 内乡高中分校10 西峡县 西峡一高01 西峡二高03 西峡一高分校07 淅川县 淅川一高01 淅川二高02 淅川四高04 淅川五高05 淅川实验高中06 新野县 新野一高01 新野二高02 新野三高03 新野四高04 新野五高05 新野六高06 新野育才学校08 唐河县 唐河一高01 唐河二高02 唐河三高03 唐河四高04 唐河五高05 唐河六高06 唐河七高07 唐河八高08 唐河九高09 唐河十九中12 市第二实验高中13 桐柏县 桐柏一高01 桐柏二高02 桐柏一高中分校04 桐柏二高中分校05 社旗县 社旗一高01 社旗二高02 社旗三高03 社旗一高分校06 社旗县永昌中学07 方城县 方城一高01 方城二高02 方城三高03 方城四高04 方城五高05 市第三实验高中06 中南厂子弟中学07 方城红星学校11 南召县 南召一中01 南召二中02 南召县一中分校03 南召三中04 南召向东高中05 南召红阳高中06 南召东风中学08 南召兴云中学10 五、乡镇代码 卧龙区 七里园02 靳岗03 英庄05 陆营06 潦河07 青华08 王村09 安皋10 谢庄11 潦河坡12 小寨13 石桥14 蒲山15 厂办16 宛城区 环城19 白河03 新店04 红泥湾05高庙06 茶庵07 汉冢08 溧河09 金华10 官庄11 瓦店12 黄台岗13 镇平县 老庄01 柳泉铺02 遮山03 二龙04 寺山05 高丘06 王岗07 卢医08 曲屯09 晁陂10 石佛寺11 杨营12 安子营13侯集14 郭庄15 张林16 黑龙集17马庄18 枣园19 贾宋20 彭营21 城郊22 城关23 县直24 内乡县 城关01 湍东02 赵店03 赤眉04 余关05 灌涨06 王店07 马山口08 七里坪09 夏馆10 板场11 大桥12 师岗13 瓦亭14 乍岖15 庙岗16 西峡县 丹水01 田关02 阳城03 回车04 城关05 五里桥06丁河07 陈阳08 重阳09 西坪10 寨根11 桑坪12 石界河13米坪14 军马河15双龙16 二郎坪17 太平镇18 淅川县 荆关0l 寺湾02 西簧03 老城04 大石桥05滔河06 盛湾07 仓房08 香花09 九重10 厚坡11 马蹬12 上集13 城关14 金河15 毛堂16 县直17 新野县 歪子01 上庄02 王集03 上港04 新甸埔05 五星06 王庄07 前高庙08 溧河坡09 施庵10 沙堰11 樊集12 城郊13 城关14 唐河县 黑龙01 湖阳02 龙潭03 苍台04 祁仪06 马振扶07上屯08 咎岗09 桐河10 城关1l 毕店12 大河屯13 少拜寺14王集15 古城16 桐寨铺17 源潭18 张店19 郭滩20 城郊21 桐柏县 回龙01 毛集02 黄岗03 固县04 吴城05 月河06 城郊07 大河08 朱庄09 安棚10 淮源11 新集12 平氏13 程湾14 埠江15 城关16 社旗县 县直01 城关12 城郊03 唐庄04 桥头05 大冯营06晋庄07 李店08 青台09 太和10 郝寨11 苗店12 兴隆13 丁庄14 尧良15 朱集16 田庄17 陌坡18 下洼19 方城县 县直01 城关02 券桥02 杨集04 郎庙05古庄店06独树07 杨楼08 小史店09清河10 赵河1l 博望12 广阳13 柳河14 四里店15拐河16 袁店17 南召县 城关01 城郊02 留山03 小店04 云阳05 皇后06 太山庙07 皇路店08 石门09 四棵树10南河店11白土岗12板山坪13乔端14 马市坪15崔店16 厂办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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