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阳市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
释义 |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五章 处理农民负担信访问题的原则(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确处理农民负担来信来访,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农民负担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南省信访条例》和农业部《农业信访规定》以及《关于全面推行农业系统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发扬民主、体察民情、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障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把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第四条 农民负担信访工作,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坚持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二章 信访人第五条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情况的,应当到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并按照分级受理的原则,逐级上访。 第七条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围堵公务车辆、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纠缠侮辱接待人员、破坏公私财务等。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设立信访接待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办公设施、交通、通讯工具等工作条件。 第十条农民负担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受理、办理农民负担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 2、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3、向下级机关交办、转办信访案件,检查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督促落实处理意见; 4、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 5、对需要联合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组织联合调查处理; 6、研究分析来信来访中带有普遍性、政策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 7、向信访人宣讲农民负担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8、对下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处理好信访案件。 第十一条农民负担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有访必接,接访必处;建立信访档案,完整纪录信访事项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深入现场,直面当事人,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事有结果。 第十二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政治坚定、作风正派、掌握农村基本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业务水平较高、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三条农民负担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正确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认真受理农民负担信访案件,使每一个信访人都能得到满意的答复或处理结果; 2、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 3、搞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记录细心,答复明确,让信访人放心; 4、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丢失、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利益,避免信访人遭到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经常向主管领导汇报农民负担信访工作,遇到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五条如遇重大、紧急问题,赴京上访、多次重复上访反映的问题,涉农部门乱收费问题,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建议组成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农民负担信访案件的查处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是责任人,主要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上报、落实。凡对信访案件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要严格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1、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 2、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因涉及农民负担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 第四章 农民负担信访受理的范围第十八条农民负担信访主要受理: 1、面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的数额核定、征收中的问题; 2、“一事一议”筹资及筹劳问题; 3、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问题; 4、其他违反中央、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和税费改革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处理农民负担信访问题的原则第十九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逐级上访,分级受理”的制度处理信访问题。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转办。 第二十条对于越级上访人员,上级接待部门只做咨询和疏导,一般不予受理,引导其按照规定逐级上访;但对举报重大问题的上访,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情况的上访,特殊身份者的上访,下级机关无故不受理、不按期查结等导致的上访,可不纳入逐级上访的范围,被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可直接查处或责成下级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于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使问题早日得到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要耐心说服教育。 第二十二条下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应当在接收之日起三个月内或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对要求汇报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办结后上报。不能如期上报的,要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交办机关对交办案件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应退回重新办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 第二十三条结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二)调查事实;(三)性质认定;(四)责任划分;(五)处理意见。上报结案报告时须附《农民负担信访处理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处理的信访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处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的,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向承办机关或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受理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做出复查答复。 第二十六条经上级部门复查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和上级机关一般不再处理,但应明确告知或书面答复信访人,并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如有干扰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围堵公务车辆、携带危险品及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纠缠侮辱接待人员、破坏公私财务等违法乱纪行为,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遣返或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处理农民负担信访问题的程序第二十九条初访程序 1、反映村一级农民负担问题的信访事项,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起始单位;反映乡一级农民负担问题,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受理起始单位;反映县一级农民负担问题,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是受理起始单位。 2、起始单位对农民信访要填写“农民负担来信来访登记表”,对信访的时间、人数、姓名、住址、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逐项登记在册。 3、起始单位在接访后,应与信访人签订《农民负担信访协议书》(附件一),要深入案发地进行实地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处理意见,填入《农民负担信访处理意见书》(附件二)。受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工作。《农民负担信访处理意见书》要与信访人见面,信访人如果同意,应签字停访息诉;如不同意,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三十条复查程序 1、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持《农民负担信访处理意见书》到上一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复查。 2、复查单位在听取申诉、查阅资料后,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正确的,不再处理;若属事实不清和处理不当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单位重新处理。 3、下级单位重新处理的信访事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完结,并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复查单位,并告知信访人。复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查事项,并将结果通知下一级受理单位和信访人。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阳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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