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通市司法局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
释义 | 概述为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司法局局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详细内容一、干部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责 局党组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的领导责任,对队伍建设负总责,干部的测评、考察、任免、晋升、降职、奖惩、调整、辞职、退休等重大事项, 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局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局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局政治处作为队伍建设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 二、干部任用推荐和考察程序 局机关干部职位空缺或需要调整时,局政治处在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汇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局政治处负责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工作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2)填写推荐票;(3)进行个别谈话;(4)统计推荐票数,进行综合分析;(5)向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局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名单,进行考察。 局政治处负责对拟任人选的考察。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了解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 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2)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3)综合分析并写出考察报告,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4)就考察人选情况征求局纪检组意见;(5)局政治处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向局党组报告。 三、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干部任免 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局政治处负责向局党组会汇报,主要内容有:(1)干部任免方案;(2)拟任免人员的《干部任免审批表》;(3)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干部考察材料》;(4)与任免事项有关的特殊情况应另作说明材料。 局党组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 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缓议的应明确为材料不足需补充或暂不讨论等。对影响任免决定的问题, 今后应当及时查清, 避免久拖不决。 局党组会采取投票表决任免事项的, 出席者一人一票,缺席者不能委托投票, 也不能补投票。赞成票达到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票数为通过;未通过人选再次提交拟任同一职务应不少于半年,两次未通过的由原提名部门重新考虑人选。 局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超过半数党组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干部的任职和备案工作 实行局管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应在局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公示范围可按职务适当把握。公示期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经局党组会讨论研究后作出新的决定。 局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局党组指派专人同本人谈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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