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京土木建筑学会 |
释义 | 简介南京土木建筑学会是由原中国建筑学会南京分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南京分会于1961年11月20日合并成立的。 学会是一个高智力民间社团组织,目前下属专业学会有20余个,主要有:结构、建筑、城市规划、景观园林、岩土工程、遂道及地下工程、土建施工、建筑经济、暖通空调、给排水工程、建筑节能、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道路桥梁、建筑装饰、房地产开发等。几乎包括所有在南京的设计、施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具有工程师、讲师以上职称的本专业的科技人员。 自从成立以来,我会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遍布美、欧、日本、东南亚、俄罗斯等地区和国家,交流的各类学术论文数千计,其间1989年我会与国际力学学会、新加坡预应力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南京国际高层建筑学术会议”;1992年又与东南亚大地工程学会、日本岩土学会联合在南京召开了“土壤及基础处理国际学术交流会议”。两次会议分别有30余国家的专家、学者出席,与会的国内外代表每次都超过600人,在国内首创由市级学会召开国际会议的先例。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土木建筑学会(英文译名为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缩写NCE&AS)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由南京地区从事土木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三个代表”思想指引下,团结土木建筑学科领域内的全体工程技术人员、学者、科学家,为祖国现代化服务,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如意里三号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在土木建筑学术领域内开展下列工作: (一)积极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对国家、省、市的科学技术政策、规划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发动会员提出合理的建议; (三)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及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四)根据本学科的技术发展需要和会员的要求,举办或协助有关部门举办各种培训班、讲学班、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五)大力普及土木、建筑科学知识,积极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经验; (六)举办为有关部门和为会员服务的各种事业活动; (七)组织本学科专家,会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合作开发、推广新技术;并协助生产企业就有关技术难题、重大技术事故的处理提出解决方案;为工程建设和有关建设单位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方案提供咨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社团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社团的意愿; (三) 在本社团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单位可申请团体会员,个人可申请个人会员,并具备4-7款条件; (四) 取得建筑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以上职称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建技术工作人员; (五) 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从事有关建筑业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这种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相当水平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 非院校毕业但从事土建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重大贡献者; (七) 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建筑业多年、有经验、有成绩的领导干部; (八)外籍学者申请入会者应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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