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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释义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南昌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和初中。全日制普通高(完)中按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赣教基字【2009】48号)执行。

第三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学籍数据库。

第四条  全市中小学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小学学籍一概实行辖地管理,由小学辖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区)、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学校辖地县(区)或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直、事业单位办和有关民办学校的初中学籍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负责。

二、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初中招收修满6年小学课程并已毕业的小学生。凡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布的招生地段范围送其报名入学,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  已到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报名入小学或小学毕业生报名升初中,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学校报名入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到城(镇)区学校就读,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学校报名登记,符合条件的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非农民工随迁子女,又无我市城镇户口的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完成义务教育。如确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按现寄住地址,自行前往相对就近、生源偏松的学校,填写借读生申请表,交审户籍、新生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的证明材料和房产证明材料,办理借读手续:

1、父母双亡,来我市投亲靠友由其他法定监护人监护者;

2、父母属支边、援外或从事流动性工作,或父母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需寄居在真系亲属家庭者;

3、父母双方均在我市长期工作并居住,其户籍一时未能迁入者;

4、父母双方系外地驻我市办事机构(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随父母生活在一起者。

第八条  残疾适龄儿童或小学毕业生为正常招生对象的,应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

三、学籍注册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其编列学号,建立学籍。学生学号编定原则及方法,按当年市、县(区)学籍审计要求执行。学生学号在校六年内不变。留级生、复学生、本县(区)范围内转学生一律使用原编学号。外地、市转入学生,按上述规定编列新学号。

第十条  初中一年级新生入校报名后,学校按市、县中招办导入的录取数据,在南昌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形成编班数据后,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由计算机(学籍管理系统)完成新生学籍的派号工作,下发注册学籍数据并发放学籍表。学生的学籍号长期不变。留级生、复学生、南昌地区范围内的转学生一律使用原学籍号。外地、市转入学生,经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转入后,编列新学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每位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材料。小学包括《南昌市小学生学籍表》、《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和《南昌市小学生基本情况登记表》。初中包括《江西省初级中学在校学生学籍卡》、《南昌市九年义务教育卡》和《南昌市普通中学初中学生花名册》。学籍材料由学生就读学校负责管理,不允许出现生籍分离和学籍材料自管的现象。

第十二条  小学学籍表须贴一寸学生免冠照片,在照片上须加盖学校公章。九年义务教育卡除照片上加盖学校公章外,还须加盖“南昌市义务教育登记卡专用章”方生效。初中学籍表照片上须加盖当年的“南昌市教育局学籍审计章”方生效。

四、转学

第十三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或部队转业、退伍、家庭住址迁移,学生随迁户口关系的,或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抚养,并携带户口落户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交验有关证明材料,方可办理转学。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必须持有以下材料:

1、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或家长部队转业、复员证明;

2、家庭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明和住房证;

3、原就读学校开出的转学证、原始升学报名表及正式学籍表、九年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学的证明;

第十五条  凡户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借读并要求转回本市的学生,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要求转入我市小学、初中学校就读的,应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南昌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外地学生转学办法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转学学生以相对就近入学为原则。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划定的户口(小学)、住房证(初中)所在地学校接收,学校不得无故拒收。转入学校班级学额确已满额的,应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有关学校应及时接收。

第十八条  学生转出,学校应无条件将原保存的学籍材料转至接收学校保管。任何学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压转出学生的学籍材料。外地的开具转学证,索取《转学回执》;本市内的开具《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联系表》,任何学校不得为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开具转学证明,也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第十九条  小学、初中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和借读手续。市内的正常转学(含外地转入借读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后一周(14天)内办理。逾期或学期中途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对因父母工作调动或转业、复员军人安置需转入(出)的,可携带户口簿、学籍表、转学证等有效证件随到随办(双休日、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南昌市转学办理流程:转出学校在转学联系表转出学校意见栏盖章→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表接收学校意见栏盖章→转入(出)学校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盖章。

五、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经当地医院(县级以上)诊断证明必须全休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较长时间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申报学生休学除需填报《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休学申报表》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2、原始就诊病历;

3、原始医疗收费发票。

第二十四条  休学手续应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人员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不受理家长或其他人员的代办。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符合复学条件的,学校应及时安排就读。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查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休学。一个学生在小学或初中阶段内最多只能休学两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休学期间一律不转学。

六、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度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经考核评定,成绩合格,可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经学校考核,其实际学历程度提前达到高一年级的,经本人和家长申请,班主任及科任老师签注意见,学校审查批准,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跳级。

跳级申报材料应作为学生学籍材料由学校保存。

七、留级

第三十条  小学、初中原则上不留级。个别特殊情况确需留级的,由学生和家长提出书面报告,班主任签注意见,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不升级,编入原就读年级学习。

学生留级一律在每年学籍审计时办理,中途一概不办理留级。申报留级时,须填报《南昌市普通中小学学生留级申报表》并作为学生学籍材料,由学校保存。

八、毕业

第三十一条  对修完小学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小学毕业生,经教导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可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提供样本,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印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小学毕业证书照片上需加盖学校公章方有效。

小学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补办,但可由毕业学校开具县(区)统一印制的“南昌市小学毕业生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参加中考且升学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学校申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市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初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负责印制,其工本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

初中毕业证书(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照片上需加盖全市统一的初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方有效。

初中毕业证书遗失原则上不补办,但可由毕业学校开具全市统一印制的“南昌市普通中学毕业生证明”。

九、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学生所受到的奖励应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小学奖励分校、县(区)级三好学生。校级三好学生原则上每学期评选一次,县(区)级三好学生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初中奖励分校、县(区)、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校、县(区)、市级文明学生,每学年度评选一次。

十、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班主任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学校应重在教育,治病救人,帮助他们正视错误、改正缺点。对极少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屡教不改的学生,经调查核实后,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学生受到处分,需记入学生学籍材料中。

小学、初中不得勒令、劝告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第三十五条  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要热情帮助,不得歧视。经过教育能主动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突出转变表现的,在被处分的半年至一年内,可由班主任提出,校务会讨论,校长批准,撤消其处分,并在学生学籍材料中注明。

十一、补办学籍

第三十六条  小学、初中学生补办学籍一概在每年学籍审计时办理,中途不补办学籍。

小学生补办学籍按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补办学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初中生补办学籍,城区学生必须提供姓名、小学毕业生报名序号、毕业学校;外地学生必须提供姓名、小学毕业证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材料(学生姓名、毕业学校及毕业年份)。

十二、附则

第三十七条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本县(区)实际,制定本县(区)小学学籍管理补充办法,一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在全市小学、初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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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