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行政执法标准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的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行政许可机关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许可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行政许可机关要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确认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合法 1、各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确认。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公示。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就出示执法证件。 (4)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颁发证件。 (5)对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项权利。 (四)依法收取费用 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的,行政确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制作笔录的标准制作笔录。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是救济途径;六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行政收费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合法 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收费费用,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收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地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三)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程序 1、制作收费呈批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2、对收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作出收费决定 4、送达收费决定书 5、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7、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收费文书档案。 五、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 1、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 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 (二)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 1、受理申请。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3、将申请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 4、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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