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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纳雍县行政执法标准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的主体合法

1、各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职权。

2、执法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但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1、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的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

行政许可机关要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普通程序

(1)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说明的,行政机关应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依法处理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行政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如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颁发证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规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行政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包括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批文等)。

2、听证程序

(1)应当举行听证的范围

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由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

第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决定前要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由许可机关在20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的进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形式合法

涉及行政许可方面的文书,其内容要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其形式应当规范。

(五)依法给予补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证件;但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补偿。

(六)依法收取费用。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许可机关可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收取费用。

(七)将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并依法予以公开。行政许可机关要对行政许可文件要进行整理、排列,制作封面,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行政确认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确认的主体合法

1、各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确认,不得超越职权。

2、在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确认,但不得委托企业、个人实施行政确认。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确认。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确认条件

1、严格执行行政确认的法定条件。

2、审查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有关证件、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确认的程序合法

(1)公示。将行政确认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予以公示。

(2)依法处理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调查取证。对需要进行调查和取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执法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就出示执法证件。

(4)依法作出决定或者依法颁发证件。

(5)对作出不予行政确认的,要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项权利。

(四)依法收取费用

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的,行政确认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将行政确认文书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合法

1、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的管辖范围。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合法

1、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2、对不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已满14周岁的违法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3、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处理。

4、对违法行为轻微、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

5、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1、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用简易程序,否则不能适用: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

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

(2)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进行复核,采纳当事人的正确意见——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按当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机关备案。

2、一般程序

(1)经批准立案。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立案。

(2)调查取证。调查必须全面、客观,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在调查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按制作笔录的标准制作笔录。

(3)调查终结。其标准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4)告知并听取意见。即通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采纳正确的意见。

(5)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重大复杂案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处罚决定。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是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是救济途径;六是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

(7)送达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1)下列三种行政处罚要告知听证权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合法

行政处罚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章的规定执行。

(五)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项原则

做到文明执法、理性执法,严禁对行政相对人采取打骂、破门而入、断水断电等手段,严禁将一般违法行为“升格”为刑事违法行为。

(六)将行政处罚文书立卷归档

对行政处罚文书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施行政收费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收费的主体合法

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收费费用,不得超越职权。

2、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收费可以委托的,不得委托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性收费。严禁委托个人实施行政收费。

3、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收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地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收费

(三)实施行政收费必须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执行行政收费程序

1、制作收费呈批表,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2、对收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据;相关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作出收费决定

4、送达收费决定书

5、出具国家规定的专用票据、省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6、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7、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行政收费文书档案。

五、实施行政裁决的执法标准

(一)实施行政裁决的主体合法

1、行政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本机关的权限实施行政裁决,不得超越职权。

2、在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委托实施行政裁决。

3、实施行政裁决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管辖范围。

4、未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裁决。

(二)严格执行行政裁决程序

1、受理申请。要按照法定条件和期限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受理,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举证。行政裁决一般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并向裁决机关提交有关证据和依据。

3、将申请书副本发给另一方当事人。

4、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指派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正式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取得的证据应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5、对双方提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辨别真伪,确认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6、进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初步意见,经领导同意后进行调解,并遵从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7、作出处理决定。对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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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3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