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纳雍县实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
释义 |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发〔2004〕1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我县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人民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结合纳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的一种经费投入自然调节机制,是保证优抚对象提高生活水平的一种长效机制。实行国家抚恤,地方政府补足的原则,这种机制以县为单位建立。 第二条 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精神,我县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现役义务兵家属。“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在享受提高的定期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经乡镇社会事务办调查,县民政局审核后,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必须是户籍在我县的优抚对象。 第三条 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后的补助标准。“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军人抚恤金,以上年度中央及省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按照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净增加值作为增长比例予以提高,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第四条 现役义务兵在服现役义务(二年)期间家庭优待金,以上年度优待标准为基数,按照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净增加值作为增长比例予以提高。另外,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每年增加100元家庭优待金。 第五条 自然增长年限为每年一次。每年年初,县民政局以县统计局提供的全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净增加值为基数,及时调整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但农民人均纯收入出现负增长时,所定标准不作调整),编制自然增长人员名册,送有关部门实施。。 第六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一切抚恤补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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