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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牡丹江市政府专业雇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专业雇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专业雇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0届73次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牡丹江市政府专业雇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人才吸引和使用力度,建立更加灵活有效的用人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能,结合我市实际,在部分政府工作部门的特殊岗位实行政府专业雇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专业雇员制,是指按契约管理方式,与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雇佣关系的用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专业雇员是政府根据全局性工作的特殊需要,面向社会招聘、负责阶段性工作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政府专业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雇用单位行政编制。

第四条 政府专业雇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信敬业,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五条 政府专业雇员按层次高低,划分为高级专业雇员、一级专业雇员、二级专业雇员、三级专业雇员四类。除具备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外,高级专业雇员一般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属业务领域的领军人才;一级专业雇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属业务领域的稀缺人才;二级专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属业务领域的急需人才;三级专业雇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属业务领域的空缺人才。

第六条 雇用政府专业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七条 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用计划,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条件、工作安排以及专业雇员的薪酬标准等,以书面形式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雇用单位共同组织招聘,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布招聘岗位、数量、条件;

(二)采用他人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组织报名,对应聘人员的条件、资格进行审查;

(三)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测试、专家评审、组织考察,择优提出拟雇用人员名单;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雇用人员,高级专业雇员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五)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雇员管理

第九条 受雇人员上岗前,由雇用单位与受雇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经双方协商,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为2个月。

第十条 聘用合同要明确雇用期限和起止时间、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聘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此外,经与受雇人员协商,可以约定培训、继续教育、保密等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短期合同是指1年以下的合同,一般用于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中长期合同是指1年以上的合同,一般用于需要期限相对较长、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项目合同是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确定期限的合同,一般根据项目需求签订。

第十二条 政府专业雇员受雇期间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受雇前有工作单位的,受雇期间应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十三条 政府专业雇员在雇用期内,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雇用单位负责专业雇员的日常管理,并定期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雇用单位分层次对专业雇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级专业雇员考核工作,雇用单位负责其他专业雇员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发放、续约、解聘的依据。

第四章 雇员待遇

第十五条 政府专业雇员的薪酬实行协议工资制。高级专业雇员最低月薪为10000元,一级专业雇员最低月薪为6000元,二级专业雇员最低月薪4000元,三级专业雇员最低月薪为2000元。具体薪酬由雇用单位依据专业雇员本人能力、所承担工作性质以及同等城市同行业薪酬情况与专业雇员进行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对为重要立项做出突出贡献或有直接收益的,参照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六条 政府专业雇员薪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按月划拨给雇用单位。雇用单位负责按规定为政府专业雇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政府专业雇员个人应承担部分以及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政府专业雇员享受雇用单位的误餐补贴和通讯补贴,高级专业雇员、一级专业雇员、二级专业雇员、三级专业雇员分别按机关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专业雇员参照国家公务员享受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待遇。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续约及解除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后,可根据考核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续约。对优秀的专业雇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法定途径,逐步过渡到公务员队伍。续约由雇用单位提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政府专业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用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的;

(二)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雇用条件的;

(四)严重失职、渎职和违反雇用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等重大损害的;

(五)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聘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解除雇用关系的专业雇员,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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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