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
释义 | 机构概况郴州市教育基金会是2000年9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2月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间公益组织。以募集资金、奖优帮困、服务教育为宗旨,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关注民生、促进公平、构建和谐,推进教育、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郴州市教育基金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市委书记戴道晋、市长向力力为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长,原中共郴州地委书记赵毅拯同志为荣誉理事长,市委副书记毛腾飞、市委正厅级干部王贤国、副市长雷晓达、市人大原主任王镇鑫、市政协原主席周建国为顾问;有理事25人、监事5人;基金会秘书处为常年办事机构。市教育基金会成立10年多来,经历了两届理事会:第一届理事会于2005年2月产生,赵毅拯同志任理事长;第二届理事会产生于2010年6月,由市委原巡视员蒋桃生同志任理事长,市政协原副主席李清生同志和湖南宇腾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志刚同志任副理事长,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李主其同志任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周余武同志为监事会主席。 郴州市教育基金会情倾公益,爱洒师生,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郴州积极贡献力量。先后形成了“爱心助学”(资助家困学生继续学业)、“爱烛行动”(资助因病因灾致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培训乡村教师)、“爱心传承”(组织曾受教育基金会资助的大学生开展义务支教其他形式的义务劳动)等特色工作品牌。开展了资助家困学生、资助因病因灾致困教师、奖励优秀教师、扶助教育科研项目等10多个奖优、帮困、助教、助学项目。自成立以来,募筹资金3052万元,资助家困学生6546人、资助因病因灾致困教师769人、奖励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1790人、组织1442名农村优秀教师开展户外培训活动、扶助教育科研项目6个、捐助遭灾学校和薄弱学校10所等;现有净资产1422万多元。为政府分了忧,为教育出了力,为百姓解了难,为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郴州发挥了积极作用。 坚持不断创新资金募集形式,大胆探索基金募集长效机制建设,广辟基金募集渠道,做大基金总量,切实增强服务教育实力。先后开辟和形成了干部职工、学生家长、市民自愿捐款,企事业单位爱心捐款,知名企业冠名专项教育基金,“爱心助学个人专项基金”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10多条资金募筹渠道。其中,2010年共收到47个单位和14752名个人捐款541.02万元,为开展奖优帮困工作提供了坚实基础。 坚持依法依规办会,严格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和郴州市教育基金会14项内部管理制度办事,并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每年的捐赠收入、支出情况和资助对象等,均在《郴州日报》、郴州电视台、郴州新闻网、郴州市教育基金会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重大资金运作和“爱心助学”、“爱烛行动”等重大业务活动,实行法律顾问认可制度和公证机关公证制度;每年的财务收、管、用情况和理事长任职届满与离任,实行财务审计和责任审计制度;每年3至5月接受省民政厅对上年度财务等工作情况的全面检查;随时接受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咨询与检查,全方位接受国家和社会监督。 湖南省民政厅2009年对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资质评估中赞扬郴州市教育基金会“募资渠道非常广泛、内部管理非常规范、宣传工作非常到位、工作创新非常有特色、工作人员非常敬业”,并评为4A教育基金会(全省100多家教育基金会,4A及以上等级共5家)。 机构章程《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募捐的地域范围湖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教育基金会捐款,开展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扶助困难教职工和学生的活动,并开展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促进教育事业不断发展 。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郴州市教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南路3号市教育局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性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奖励在发展教育事业,尊师重教方面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三)接受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委托,代行管理、使用各种用以发展我市教育事业的基金和财产; (四)制定扶助特困师生的方案,开展扶困活动; (五)开展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 (六)指导全市各县(市、区)教育基金组织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衷教育基金会工作; (二)在单位、系统中具有较大影响且表现优秀者; (三)在社会上有一定声望的社会活动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 (二)审议基金会章程; (三)审议基金会的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 (四)审议基金会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奖励优秀教师方案及扶助困难教师、学生的方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长召集。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项;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重要捐款人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业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连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教育基金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审批壹万元以上的开支; (六)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名单;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重大事件的决策; (二)协助理事长对基金会进行管理; (三)参与制订和审议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 (五)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六)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性计划; (七)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八)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九)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重要事情。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为: (一)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款;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三)地方财政少量资助; (四)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和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二)扶助困难教职工和学生; (三)开展旨在提高教师素质的“园丁之家”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涉及范围较广的干部职工捐款和投资活动: (一)干部职工自愿捐款; (二)企、事业单位捐赠; (三)针对某项奖励扶助活动组织的捐款; (四)基金的安全合法投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支持本地教育部门实施学校危房改造; (二)支持本地边远学校的设备添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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