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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车辆识别代号
释义

车辆识别代号就是汽车的身份证号,它根据国家车辆管理标准确定,包含了车辆的生产厂家、年代、车型、车身型式及代码、发动机代码及组装地点等信息。

简介

车辆识别代号(VIN),VIN是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车辆识别码)的缩写。因为ASE标准规定:VIN码由17位字符组成,所以俗称十七位码。正确解读VIN码,对于我们正确地识别车型,以致进行正确地诊断和维修都是十分重要的。

代号规范

一、术语定义

1.车身型式:指根据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诸如车门和车窗数量,运载货物的特征以及车顶型式(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舱背式车身)的特点区别车辆。

2.发动机型式:指动力装置的特征,如所用燃料、气缸数量、排量和静制动功率等。装在轿车或多用途载客车或车辆额定总重为10000lb或低于10000lb的载货车上的发动机,应标明专业制造厂及型号。

3.种类:是制造商对同一型号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类型等结构上有一定共同点的车辆所给予的命名。

4.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类车辆或发动机所给予的名称。

5.型号:指制造厂对具有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及车身型式的车辆所给予的名称。

6.车型年份:表明某个单独的车型的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立法年份,可以不考虑车辆的实际生产年。

7.制造工厂:指标贴VIN的工厂。

8.系列:指制造厂用来表示如标价、尺寸或重量标志等小分类的名称。主要用于商业目的。

9.类型:指由普通特征、包括设计与目的来区别车辆的级别。轿车、多用途载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不完整车辆和摩托车是独立的型式。

10. 注意:VIN中不会包含 I、O、Q 三个英文字母

二、车辆识别代号各位说明

1.1~3位(WMI):制造厂、品牌和类型;

第1位:生产国家或地区代码

1 美国 J 日本S 英国

2 加拿大 K 韩国T 瑞士

3 墨西哥L 中国 V 法国

4 美国 R 台湾 W 德国

6 澳大利亚 Y 瑞典

9 巴西Z 意大利

第2位:汽车制造商代码

1-Chevrolet B-BMW M-Hyundai

2-Pontiac B-Dodge M-Mitsubishi

3-Oldsmobile C-Chrysler M-Mercury

4-Buick D-Mercedes N-Infiniti

5-Pontiac E-Eagle N-Nissan

6-Cadillac F-Ford P-Plymouth

7-GM Canada G-General M S-Subaru

8-Saturn G Suzuki T-Lexus

8-Isuzu H-Acura T-Toyota

A-Alfa Romeo H-Honda V-Volkswagen

A-Audi J-Jeep V-Volvo

A-Jaguar L-Daewoo Y-Mazda

L-Lincoln Z Ford

Z-Mazda

G=所有属于通用汽车的品牌:Buick, Cadillac, Chevrolet, Oldsmobile, Pontiac, Saturn

第3位:汽车类型代码

(不同的厂商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厂商可能使用前3位组合代码表示特定的品牌:

TRU/WAU Audi 1YV/JM1 Mazda

4US/WBA/WBS BMW WDB Mercedes Benz

2HM/KMH Hyundai VF3 Peugeot

SAJ Jaguar WP0 Porsche

SAL Land Rover YK1/YS3 Saab

YV1 Volvo

2.4~8位(VDS):车辆特征:

轿车: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约束系统类型;

MPV: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车辆额定总重;

载货车:型号或种类、系列、底盘、驾驶室类型、发动机类型、制动系统及车辆额定总重;

客车:型号或种类、系列、车身类型、发动机类型及制动系统。

3.第9位:校验位,按标准加权计算(参见《世界汽车识别代号(VIN)资料手册》P21~23)。

4.第10位:车型年款

B 1981 K 1989 V 1997 5 2005

C 1982 L 1990 W 1998 6 2006

D 1983 M 1991 X 1999 7 2007

E 1984 N 1992 Y 2000 8 2008

F 1985 P 1993 1 2001 9 2009

G 1986 R 1994 2 2002

H 1987 S 1995 3 2003

J 1988 T 1996 4 2004

5.第11位:装配厂;

6.12~17位:顺序号。

三、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根据地理区域分配给各个车辆制造厂家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代码。该代码由三位字码组成,它包含下信息:

-第一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数字,如非洲、亚洲、欧洲、大洋洲、北美洲和南美洲。

-第二个字码是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在美国,汽车工程师协会(SAE)负责分配国家代码。

-第三个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由各国的授权机构负责分配。

当制造厂的年产量少于500辆的时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码的第三个字码就是9。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 第 66 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CMVR A01-01,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三章 VIN的编制和VIN编制规则的备案第四章 VIN的标示和使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第二章 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第七条 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

(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

(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

(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

(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

(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要说明其原因。

第十条 受理企业申请后,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一条 工作机构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专家组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工作机构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

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其原因。

第十二条 车辆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时,应按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进行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证书》。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企业的注册地址发生改变的;

(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变化或增加、减少的;

(四)企业生产产品的品牌改变、增加或减少的;

(五)企业的其它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 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的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撤销生产许可或取消生产资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原有WMI,《WMI证书》同时作废。

第二十三条 VIN的标示方法应符合GB16735《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VIN,建立VIN档案以及VIN数据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工作机构、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使用VIN的车辆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机构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新分配、变更、撤销WMI的车辆生产企业及对应WMI的名单。

第二十七条 工作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产品与《WMI证书》、《VIN备案受理通知书》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申请WMI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十八条 工作机构应定期对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使用WMI及标示VIN的情况进行审查及现场检查。检查期限一般一年一次。

第二十九条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或逾期不改者,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后,撤销已批准的WMI代号。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

(二)将本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VI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

(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VIN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车辆生产企业已备案和执行的VIN编制规则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应尽快完成修改和备案。

进口车辆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应在本办法实施的三个月内,向工作机构备案进口车辆产品使用的WMI和VIN编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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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