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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麻江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制度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应保持容积率指标规划管理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相符合。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依据批准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条 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五条 土地出让后,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经营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应履行下列程序:

1.提出调整建议,并说明调整理由;

2.向社会进行公示,收集、梳理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3.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专家论证;

4.将规划委员会研究意见、社会公示(听证)情况等相关材料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 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抄告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告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时,容积率超出规划设计条件或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并及时函告国土部门,由国土部门向建设单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尚未追缴到位的,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一切规划手续。

第九条 规划管理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规划管理各阶段容积率指标的审查工作。凡因玩忽职守,导致容积率指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或超出按规定程序批准调整的容积率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调整的监督检查。凡未履行调整程序,经营性用地容积率指标一律不得调整;凡擅自调整的,应当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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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2: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