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使政府采购活动实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镇乡街道,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按照黔财采〔2006〕42号文及市财采〔2004〕1号文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区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规定。 (二)管理和监督本区政府采购活动。 (三)收集、发布和统计全区采购信息。 (四)审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供应商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代理资格。 (五)受理区政府采购的质疑和投诉事项。 (六)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五条 区财政局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不得参与采购标的验收。 第二章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采购范围。按照黔财采〔2006〕42号文及市财采〔2004〕1号文的规定执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统一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非集中采购。 (一)纳入区级集中采购的范围(详见附件) 1、各类公务用车。 2、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3、其他纳入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部门直接委托采购的范围: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且专业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各类专业设备、网络及软件设备等。 (三)协议供货采购范围。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摄像及摄像器材、其他电子办公设备等。 (四)特殊采购的范围:不易制作标书和谈判危机,品种繁多,价格变动幅度大,货物的标准、规格不统一,货物质量、式样选择余地较大的各类办公家具、厨房设备、招待所设备等,可采取现场询价方式进行。 第七条 我区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含定点、定向)等方式。具体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规确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办理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参照采购程序,结合本区实际,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或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到区采购办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属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进行采购;属部门直接委托采购的,报区采购办审定备案后,实行委托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的,经区采购办审定后,按照“货比三家、经济适用”的原则,自行在中标供应商中选择,并与之签定协议供货合同;属特殊采购范围的,由区采购办提出初审意见,送相关领导审定批准。 第九条 采购要求。 (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采购前,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来源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并按采购规定时间上报。 (二)审定为分散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采购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单位组织三人以上参加,并由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采购,采购结束后将相关采购资料送区财政局采购办和监察局备案。 第四章 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钟财办〔2008〕24号文件要求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属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由单位根据年度分月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标供货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等)后送区财政局按规定办理支付;属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由单位在采购活动前三个工作日内将采购资金汇入政府采购专户,采购结束后,由采购单位提出支付申请,附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中标供货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等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货经销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该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活动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应当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的,采购无效,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对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进行改变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供应商串通,虚假招标的; (五)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的; (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区财政局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1—3年。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人和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向采购主管机构、采购人、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拒绝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代理资格;给采购单位、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三)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拒绝区财政局的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 六盘水市钟山区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通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摩托车。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 4、电梯。 5、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6、锅炉、燃料。 7、办公消耗用品:笔、墨、复印纸、打印纸。 8、炊事设备。 9、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货物。 (二)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公益设施建设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及装饰 3、限额标准以上的其它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 2、各种会议及培训定点 3、通用印刷品 4、其它服务类 二、特殊及专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设备 a、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b、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防兽医设备、食品及药监设备、疾病防治防疫设备 c、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通信设备、软件 d、印刷设备、照排设备、道路清扫设备、保密设备、档案设备 e、警用设备及用品、消防设备、保安设备、各种监控设备及用品、防盗设备 f、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 g、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和设备等 2、专用材料 a、药品:医疗用药品、计划生育用药品、食品及药监检测检验用药品、疾病防治防疫用药品、兽防兽医用药品 b、医疗耗材、计划生育耗材、食品及药监耗材、疾病防治防疫耗材、兽防兽医耗材 c、工具及仪器、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体育部门用耗材 d、道路、公路及所有工程用水泥、沥青等材料 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农用物资(如:种子、苗圃等)、储备物资(如:国家储备库、储备粮等)、燃料等 4、公务服装 5、交通工具: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垃圾车、船只、其它执法专用汽车 6、学校(各级各类)学生课本、学生被褥、学生课桌、凳、床 7、图书(指各级各类学校、科研单位、图书馆等购置的图书) 8、粮油食品 9、石油及其产品 10、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 2、公用房的修缮、装饰工程 3、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工程 4、公路工程 5、环保、绿化工程、农业(含各种基础建设)等 6、市政工程(如:排污、道路改造工程等) 7、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8、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三)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各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进医保内的药品目录 5、定点医保医院和药店 6、交通工具的维修保障: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车辆加油 7、财产保险 8、城市、道路、建筑物、边界等标志的设计 9、科研课题(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承办 10、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 11、国际机票 12、物业管理 13、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但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须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对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采购资金在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0.5万元以上的通用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或分散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采购项目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服务类:5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8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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