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刘贻昭 |
释义 | 刘贻昭 1932年3月生,广东阳春人。中共党员。曾任广东省阳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阳春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委员。他在工作岗位上,几十年如一日,刻苦学习,勤恳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勤政为民,多次被省、地政法委员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评为先进,受到社会及群众的一致好评。刻苦学习,工作勤恳。他因家贫只读了6年书,文化不高,但在工作中边干边学,刻苦钻研,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得到不断提高。他结合工作实际,撰写了几百篇材料和文章,有的被上级检察机关或有关单位刊物采用,如1982年中央发出紧急通知,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他便撰写了《主动帮助发案单位做好立案前的调查工作》,被《广东检察通讯》第10期刊载,指导了办案,加快了办案工作。又如1992年草拟了《关于保护促进经济建设的措施》,被阳春县人民政府收入《对外开放政策选编》,推动了该县的经济建设。他工作勤恳,尤其把办案工作放在首位。对那些疑难、复杂案件、亲自审阅材料,把好事实、证据关,保证了案件质量,在任检察长期间,没有出现冤错案件。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他按政策办事,依法办案,决不办人情案,不办金钱案。有的涉案人及其家属送钱、宴请,他都谢绝。如有一名正科级干部,因受贿被初查,该干部便托人送钱、物到刘检察长家里,刘一概拒收。当时“上头”又为其说情,刘检察长坚持原则,说服“上头”,把其立案查处。故有人称他为“土包公”。依法办案,勤政为民。他在职时,依法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的安定,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案件,打击了经济犯罪活动,为促进阳春县经济建设作了一定的贡献。刘检察长经常讲:法律是严肃的,又是公平的。他非常重视群众的申诉。对那些申诉案件亲自过问,有的还亲自参与复查。历年来,经他牵头纠正了历史冤错案20多宗,其中平反30年的错案2宗2人,20年的错案3宗7人。有的被平反后,给检察院送锦旗,以示感谢!他在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十分注意改善干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他多方筹集资金,建了一座2000平方米面积的办公大楼和一座1500平方米的宿舍楼,改善了办公条件,解决了住宿,增强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刘贻昭检察长退休后。一些不明事理的亲朋说他“笨”,当了几十年官,一无出国潇洒,二无安排亲人工作,三无捞到钱财。可是,他觉得一生平安,十分庆幸,为民付出,无悔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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