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二)政治部 (三)立案一庭(书记员管理处) (四)立案二庭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十一 )审判监督庭 (十二)执行局 (十三)执行裁判监督庭 (十四)研究室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十六)司法技术处 (十七)行政装备处(含财务处) (十八)纪检组(监察室) (十九)机关党委 (二十)离退办) 基层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 天心区人民法院 岳麓区人民法院 开福区人民法院 雨花区人民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望城县人民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中院地址) 法院概况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占地面积23亩,法院新办公审判大楼在原旧址上分二期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8600平方米。一期办公大楼已经于2004年4月28日投入使用,二期审判大楼正在建设之中。长沙市按照区划共设有10个法院,1个中级法院,9个基层法院(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法院)。 定编人数:全市法院编制1066名,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033名,地方事业编制27名(系长沙县法院),林业编制6名(系浏阳市法院)。 实有人数:现有工作人员1154名,其中干部1105名,工人49名。 文化层次:硕士研究生毕业41名,大学毕业466名,大专毕业556名,中专以下文化91名。 工作人员职称:具有审判职称人员799名,非审判职称人员355名。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820名,团员132名,民主党派和群众202名。 年龄结构:30岁以下199名,31至50岁877名,51岁以上78人。 长沙中院现有工作人员206名,设置20个职能部门: 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分列出执行裁判监督庭,未列编)、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监察室),另设有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长沙市法院目前实际设置22个人民法庭。长沙县法院设置经济开发区、跳马、北山、榔梨、黄花、江背、路口、福临8个人民法庭。 浏阳市法院设置沿溪、大瑶、镇头、北盛和沙市5个人民法庭。 宁乡县法院设置黄材、流沙河、双凫铺、偕乐桥和花明楼5个人民法庭。 历任院长第一任: 1949.8-1951.10易锚,男,1902年3月生,湖南省醴陵县人。1925年参加革命,1926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任湖南醴陵县中共南二区区委书记。1930年9月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历任红一军团三军七师九团团委秘书、红三军七师军需处政委、政治部股长、晋察冀二军分区第五团政委、晋察冀军区供给部政治处主任、西北野战军二纵队后勤部政委、天津公安总队政治处主任等。1949年8月27日奉命接管长沙地方法院,并任命为新组建的长沙市人民法院院长、中共长沙市政府党组成员,1951年10月离任。1975年6月14日在广州市逝世,终年74岁。 第二任:1951.10-1952.8阎子祥,男,1911年生,山西省人。1927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历任山西省特委、晋南特派员、河东地区特委书记、延安鲁迅艺术学院总支书记、晋绥第十专署专员、晋中区党委秘书长、晋中南下区党委组织部长。1949年8月长沙和平解放后,首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长沙市委副书记。1952年3月湖南省人民政府任命兼任长沙市人民法院院长,同年8月免去兼院长职务。 第三任:1952.9x1955.3李子董,男,1913年12月生,河北省威县人。1939年7月参加革命,194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河北省曲周县第六区抗日区公所助理员,企之县抗日县政府文教科、公安局科长、副局长,冀南区公安局第四公安分局科员、科长,第四专员公署秘书,司法科长。1949年南下后任常德专署司法科长、公安处预审科长、湖南省人民法院常德专署分院院长。1952年9月调任长沙市人民法院院长,中共长沙市委党组成员,1955年3月离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任:1955.4-1960.3邓煌辉,男,1919年8月生,湖南省湘乡县人。1936年参加中国工农红军,1938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历任红军战士、山东鲁南峰县支队指导员、鲁南边区支队独立大队指导员、鲁南军区政治处组织干事、政治处政工股股长、华东军区后勤部白求恩医学院组织股长。1949年南下后任湘潭专署民政科副科长、湖南省人民法院湘潭分院院长、湖南省人民法院行政处处长。1955年3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二次会议选举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任命为中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1960年3月离任。1989年病逝。 第二任:1960.12-1968.1 高振范,男,1925年4月生,辽宁省彰武县人,初中文化。1946年1月参力口革命工作,同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热河省天山县白音花区公安助理、科员。1949年南下湖南后先后任长沙市公安局文艺分局调查股长、市局二科侦察队长、副科长、科长、市局副局长。t959年11月调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1960年12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四届一次会议选举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并任命为党组书记,1968年“文化大革命”中离任。 第三任:1973.7-1978.11童育忠,男,1925年6月生,河北省邯郸市人。1940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参加革命工作,历任河北省邯郸区区委、东北热西公安处、北京市公安局内七分局干部。1949年南下湖南后先后任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公安分局局长、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市粮食局局长、市财贸办副主任。1973年7月恢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任命为院长、中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委书记。1978年11月离任筹建恢复长沙市人民检察院。1993年病逝。 第四任:1980.1-1988.2冯金生,男,1929年11月生,河北省玉田县人,初中文化。194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时参加革命工作,历任北京市公安派出所所长、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副局长、市局政保科科长、副局长。1980年1月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代理院长,同年6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一次会议选举为院长,并任命为党组书记,1984年10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八届二次会议再次选为院长,1988年2月退居二线,为副市级干部。2002年病逝。 第五任:1988.2-1998.1任祖武,男,1939年10月生,湖南省浏阳市人,大学文化。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湖北通城县干部、湖南浏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秘书、副院长。1984年3月调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88午2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一次会议选举为院长,并任命为党组书记,1993年2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届一次会议再次当选为院长,并任命为党组书记,1998年2月退居二线。现为副市级干部。 第六任:1998.1—2003.1杨志德,男,1943年6月生,湖南省望城县人,大专文化。1962年10月参加工作,196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长沙县福临公社党委副书记、望城县委秘书组长、望城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长、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副书记兼县委政法委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1991年11月任市委政法委副书记、长沙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1998年1月,经长沙市人民代表人会第十一届一次会议选举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98午4月被任命为中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2003年1月退居二线。现为副市级干部。 第七任:2003.1-2008.1何文炯,男,1949年11月生,湖南长沙县人,大专文化。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检察员,长沙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2年6月调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2年7月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书记,2003年1月至2008年1月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第八任:2008.1—罗衡宁,男,1963年5月出生,湖南衡南县人,研究生文化,副研究员。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至1988年9月任中南工业大学机械系团总支书记。1988年9月至1991年4月在清华大学马克思理论教育专业学习,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4月至1996年2月,先后任中南工业大学宣传部正科级干事、宣传部副部长、部长。1996年2月至2000年6月任长沙市委宣传部正县级干部、市外宣办主任。2000年6月至2002年6月,任长沙市岳麓区委副书记。2002年6月至2003年2月任岳麓区委副书记、副区长。2003年2月至2005年12月,任望城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2005年12月至2008年1月,任望城县委书记。2008年1月,经长沙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2008年1月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法院政务工作,协调本院各部门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文秘、图书、档案、保密、机要、新闻宣传、办公自动化管理、对外接待、外事等工作;负责督查院长及上级领导交办、督办的有关事宜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的组织办理工作;负责本院机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基层法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中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考试录用、考核、任免、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法官等级、法警警衔以及其他职称评定、晋升等有关工作;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法院人事管理、干部与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出国人员政治审查等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别由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承担。 (三)立案一庭(书记员管理处)对本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立案、收费;审理管辖争议、异议案件;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负责书记员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四)立案二庭对本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审查、听证,认为可能有错误的,裁定再审后转有关庭审理;负责申诉、信访接待工作,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涉诉信访和再审立案工作。 (五)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审理一审、二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侵犯财产犯罪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等案件。指导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审理一审、二审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财产犯罪和贪污、贿赂、诈骗、渎职等犯罪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一审、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农业承包案件,自然人之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一审、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一审、二审知识产权案件、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及因合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和交通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证券、期货、票据、股权纠纷等案件;审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一审、二审信用证案件;审查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且无需强制执行的;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办理赔偿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 )审判监督庭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和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程序审理的再审上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二)执行局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以及基层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便执行而报请本院执行的案件;根据需要决定提级执行或协助执行;执行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监督、指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下设执行裁判庭、执行工作庭、综合办公室,均为副科级。 (十三)执行裁判监督庭主要职责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执行的裁判工作。主要包括: (1)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3)中止执行的裁定工作。 (4)暂缓执行的复议审查。 (5)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审查和裁定。 (6)终结执行裁定工作。 (7)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复议的审查裁判。 (8)执行程序异议的处理。 (9)对下级法院执行裁定、执行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处理。 (10)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级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审查决定是否暂缓执行。 (11)执行回转工作。 二是对执行事务局的工作监督,主要是依法督办久拖未执案件,监督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包括: (1)对执行事务局可能存在的不作为进行监督,对超期未执结而执行事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换人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2)对执行事务局的执行统计进行监督。 (3)当事人对具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在向执行局申请复议后,对逾期不复议或者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由执行裁判监督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对执行局所采取的具体实施行为的(如冻结、查封裁定,以及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异议等)不服的,可由裁判监督庭复议并作出决定。 (十四)研究室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研究审判实践中法律适用问题;承办本院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指导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纂审判业务资料;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编辑发行内部刊物;负责司法统计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培训、警籍管理、预防事故等工作;负责警卫法庭、押解人犯、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执行死刑;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工作;维护本院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配合办公室搞好机关保卫工作;领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六)司法技术处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的技术工作;制定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拍卖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七)行政装备处(含财务处)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人民法院财务、装备管理政策;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物资装备的计划、采购、管理、调拨等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本院国有资产、行政、房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对本单位的机关财务、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负责对本单位财务会计事项签署审核意见;参与本单位经济合同和其他经济文件的拟定与审查;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项目预决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指导、监督和组织检查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八)纪检组(监察室)指导、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法院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负责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控告、检举、督促、查处全市人民法院系统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受理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诉。 (十九)机关党委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党群工作,协助政治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二十)离退办负责离退休老干、关心下一代工作 。 主要职责(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三)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六)依法审判减刑、假释案件。 (七)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行使指定管辖权。 (八)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九)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行政案件。 (十)依照法律规定提执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和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赔偿案件。 (十三)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适用问题,并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四)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协助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五)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六)规划和指导全市人民法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七)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社会公德。 (十八)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十九)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基层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邻区治,座拥汉城大道,占地面积22亩,审判、办公大楼建筑面积达16000余平方米,大、中、小审判法庭13个,办公用房90余间,审判、办公功能区分明显,装配先进的电子监控、办公智能化、案件跟踪管理系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现代、文明、庄严、公正。 1955年6月1日,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成立,下设秘书室、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 1962年,刑事审判组改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组改为民事审判庭。“文化大革命”后法制遭到破坏,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在1968年被撤销。 1973年7月,长沙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得到恢复,并于1981年11月更名为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1996年7月1日,根据长沙市行政区划的调整,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更名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现在干警109人,中共党员78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7人,其中研究生学历6人,具有法官资格的81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裁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大队、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13个部门。 天心区人民法院天心区法院自1955年成立迄今,50年矣。始名城南区人民法院,原坐落于长沙市下碧湘街7号。 1966年5月,“文革”爆发,人民法院遭受严重冲击,审判工作几近瘫痪。 1967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派军代表进驻,成立长沙市南区军事管制小组审批组。 1973年7月,湖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撤销对政法机关的军事管制,8月,恢复城南区人民法院。 1982年1月1日,更名为“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 1987年11月,迁于雨花亭新建西路9号。 1996年7月30日,因长沙市区划调整,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更名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2003年8月,在芙蓉南路与湘府路东北角交汇处奠基兴建新审判办公大楼,2004年9月竣工,10月8日启用。 2002年8月,进行机构改革,完善法院内设机构。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纪检监察室、政工室和办公室。 目前,全院84名干部有13人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62人,占73.8%。 岳麓区人民法院岳麓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5年6月1日,始称城西区人民法院,设治于右石门一号,院长下设秘书室、信访接待室两室及刑事审判组、民事审判组两组,配备工作人员18人。自成立至今,历经两次更名,五次搬迁。1957年,迁于太平街5号。1967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对长沙市城西区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成立了城西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与同期成立的长沙市城西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部共同担负审判职能,法院审判工作几近中止。1968年迁于西牌楼39号。1973年8月,城西区人民法院恢复设立。是年,长沙市郊恢复设立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75年4月1日,城西区人民法院与岳麓区人民法院合并为长沙市城西区人民法院。1978年9月,迁于荣湾镇112号。1981年,城西区人民法院更名为西区人民法院。1991年1月迁于荣湾镇新民路1号。1996年7月30日,长沙市区划调整,更名为岳麓区人民法院。2002年6月30日,迁于现治岳麓大道69号,东濒湘江之滨,西邻长沙市府,南望岳麓名山,北抵观沙阔岭。现代化办公大楼雄伟壮观,功能齐全。 全院现设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司法技术室和政治工作室等13个职能部门,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86人,招聘制书记员和法警24人,招聘制其他工作人员12人,其中,法律博士1人,硕士7人,51人获法律本科文凭,为历史鼎盛。文化传承品质。 开福区人民法院开福区人民法院新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霞路12号,其前身为长沙市北区人民法院。自1955年6月1日建院以来,开福区法院先后在营盘街、北站路、长春巷、东风路等地办公,2004年12月28日迁入金霞路新址。开福区法院审判办公大楼的落成并投入使用,集中体现了法院在基层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绩,对于提高法院形象、法院公信力有着重要的意义。法院审判办公大楼总建筑面积15181平米,地上主楼六层,地下一层。办公大楼布局科学,功能完备,有着浓厚的“法文化”氛围。全楼严格区分办公区与审判区,进出采用智能化门禁系统。全院基本实现“无纸化”办公,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全部配备电脑,通过局域网中的审判管理系统及办公系统处理审判、司法管理日常工作。 开福区法院现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共计99人,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5人,本科以上学历的65人,有法律职称的74人。法院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13个机构。 雨花区人民法院雨花区位于长沙市东南(前身为长沙市郊区,1996年因区划而调整),处于长沙市东大门门户,长株潭融城的中心,面积115.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50.2万,为长沙市的商贸新区和体育新区。 1954年长沙市设立郊区办事处,1957年设立东郊、西郊人民法庭。1958年9月,长沙市东、西郊人民法庭合称长沙市郊区人民法庭,地点韭菜园。 1959年2月,长沙县、望城县、郊区合并为长沙县,长沙市郊区人民法庭随行政区划的变化,停止运转,郊区法庭案卷移交长沙县法院。 1962年1月17日,大托、榔梨两法庭合并为郊区人民法院,地点设毛家咀。 1962年6月岳麓人民法院和郊区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地点设毛家咀。 1964年5月将原郊区法庭刑事案卷由长沙县调回,在此办公延至“文革”前夕。“文革”中,法院工作处于瘫痪,因实行军管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一度停止。 1968年4月设立长沙市郊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法院机构被撤消,审判职能由人保组内的审判组行使。 1973年7月,长沙市郊区人民法院恢复办公,地点设人民路83号,1991年迁至杨家山。 1996年底郊区随长沙市区划调整改为雨花区,原郊区人民法院改称为雨花区人民法院。 在内部机构设置上,1957年建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0年建经济审判庭,1986年建执行庭,1987年建行政庭,1989年改刑事二庭为告诉申诉庭,并建房产土地庭,1995年设立案庭,告诉申诉庭变更为审判监督庭。 1996年区划调整前设有十个派出法庭,区划调整后保留洞井、黎托两个人民法庭,1998年二者合并为雨花中心法庭,并另设房地产债务法庭。 2000年撤消房地产债务法庭,设经济审判二庭,改执行庭为执行局,分设执一局、执二局。 2001年撤消中心法庭,至此派出人民法庭全部撤消;撤消民庭、经一庭、经二庭,设民一、民二、民三庭;设立书记官处; 2003年撤消书记官处,设立庭前准备中心。 2005年引进各类人才,进行机构改革,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扩充至80人,内设机构14个。 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坐落于被誉为“三湘第一县”的长沙县县城星沙镇,始建于1950年,现设庭、室、局、队、人民法庭共20个,共有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133人。 长沙县人民法院辖区面积1997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494个行政村,总人口74万人。建院至今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壮大历程,目前我院有研究生5人,本科生72人,另外56人也都是大专学历。多年以来全院干警团结奋战,坚苦创业,走出了一条强警强院之路,取得了令人欣喜的工作成绩,同时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上级法院和党委的认可。 法院多次被评为县社会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县法制宣传先进单位、2002至 2004年被评为长沙市文明单位、2003年评为长沙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集体、长沙市政法机关公正执法先进集体、2003年省政法委授予法院“全省治理暴力抗法专项行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004年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 望城县人民法院该院成立于1951年5月14日,1959年3月因望城县建制的撤销并入长沙县,1977年12月21日随着望城建制的恢复而恢复。我院坐落于县城高塘岭镇雷锋东路,内设12个职能部门,6个派出法庭。现有在职工作人员88名(干部79名,工人9名),平均年龄41岁,其中院领导6名,中层领导36名;法律硕士研究生1名,本科学历30名。 浏阳市人民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始建于1950年,位于美丽的浏阳河畔,地处湖南东部、湘赣交界的浏阳市城区,距省会长沙不过一小时路程,是一个典型的农村、山区法院,辖区面积5007.75平方公里,人口133.55万。 全院编制131人,内设机构19个,派出基层法庭6个,实际在职在岗工作人员123人,平均年龄39.95岁。研究生学历2人,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10人;法学本科学历64人,占52.5%;大专以上学历,占99.1%。 近年来,浏阳市人民法院坚定地紧扣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弘扬“公正、文明、团结、进取”的浏阳法院精神,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审判工作在原有基础上阔步前进,基层建设也取得了新进展,积累了新经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宁乡县人民法院宁乡是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的故里,也是建国以来首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同志的家乡。宁乡县人民法院就座落在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68号。 宁乡县法院成立于1949年11月,1950年12月在全县按区成立了10个分庭,1964年2月新增了3个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审判庭,1984年增设执行庭和刑事审判二庭,1987年增设行政审判庭,2002年针对一个区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较为分散,将原有的基层法庭撤并为5个中心法庭。今天,该院现设有政工室、纪检监察室、办公室、司法技术鉴定调研室、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大队、立案庭、审监庭、案件质量办、基建办14个庭室队局,下设花明楼、双凫铺、流沙河、黄材、偕乐桥5个基层人民法庭。在职干警143人,法庭人员31人,中层骨干正职17人,副职23人。 中院地址地址:曙光中路2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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