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长沙市监察局 |
释义 | 机构简介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2001]35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1]36号)的精神,中共长沙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纪委)机关与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在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市委、市人民政府负责。 主要职责(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纪委有关文件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的指示、决定,领导全市和中央、省属在长部分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2、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协助市委整顿党风;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负责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4、负责检查并处理全市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5、协助市委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执纪、监督部门开展反腐败斗争。 6、调查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问题,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市委组织部对区、县(市)纪委和市直县(处)级单位纪委(纪检组)、市委直接管理的企业单位纪委领导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和任免;指导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 8、承办市委和上级纪委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上级监察部门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领导全市和指导中央、省属部分在长单位的行政监察工作。 2、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干部与主要工作人员,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 3、调查监察对象遵纪守法情况,查处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其作出行政处分。 4、受理个人和单位对象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研究政风政纪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行政监察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党委有关部门对区、县(市)监察局正副局长和市直县(处)级单位监察室主任进行考察、调整、任免和培训。 7、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监察部门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内设十七个室(厅、委),下设一个培训中心 (一)办公厅 在市纪委委常委领导下了解机关全面工作情况,负责常委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领导重要活动的有关事务;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负责文件传递、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计划与总结、信息编发及案件查处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管理等工作;负责督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财务、资产、车辆管理;协调机关各室有关工作。 (二)监察综合室 负责收集、综合行政监察工作情况,处理市监察局日常工作;承办有关会务工作,督促检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情况;研究行政监察工作情况,负责对市监察局名义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或与市级各部门进行业务联系;协助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办理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负责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监察学会的有关工作。 (三)调研法规室 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市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政策、理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助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和领导讲话;起草、修改和解释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政策规定;对已颁布的有关纪检、监察工作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室进行纪检监察法规教育;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参与有关部门拟定行政法规的工作。 (四)监督检查室 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指导部门、行业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履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协调的职能;负责市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和述职评议。 (五)党风廉政建设室(加挂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市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员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办公室、市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牌子) 负责党政干部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综合和掌握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归口办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免征求意见工作;承担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了解和掌握全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受理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并实行责任追究;建立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协调组织全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巡视员和纪检监察特派员工作的联系、情况综合。 (六)执法监察室 负责对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提出开展执法监察的项目和建议,参加某些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和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有关检查活动;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涉农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七)财务监察室 监督检查全市各级机关和各级党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各企事业单位执行财政法规情况;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受理涉及经济问题的信访举报审计;负责对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建设资金、各执法机关的收费和罚没款、国有和集体的各项资金、市属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基金等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性收费规定和管理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部门进行查处;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审计检查事项。 (八)纪检监察一室 联系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门、人大、政协、检查、法院、群团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所联系单位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及经市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的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催办、督办;受理党内外群众对所联系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监督检查所联系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纪检监察二室 联系区、县(市)。负责了解区、县(市)副县级以上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受理党内外群众对所联系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违纪问题和重大案件线索的举报;负责承办所联系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及经市纪委常委会确定的其他干部违纪问题的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催办、督办。 (十)纪检监察三室 负责监督检查市管企业和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对市属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他有关干部的违纪问题进行案前调查,并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协助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区、县(市)查处有关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案件,并对所联系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查办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过问的案件进行指导、检查、催办、督办;配合有关室抓好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执法、纠风工作。 (十一)案件审理室 负责本机关立案调查的违纪案件和备案案件的审理,申诉案件的复审、复核,下级有不同意见案件或重要疑难案件的复查、复议或咨询;受理对市纪委以上党组织批准的处分或结论不服的申诉;受理对市监察局、市政府各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所作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承担市监察局在行政诉讼中的应诉事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纪律处分决定(批复)的执行。 (十二)信访室(加挂举报中心牌子) 负责处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群众举报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督促、催办转送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核查部门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简单的案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做好信访工作的综合、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工作;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信访问题。 (十三)宣传教育室 负责对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教育;宣传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室进行纪检、监察工作和重大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制定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及有关的组织工作和电化教育工作;负责《长沙党风政纪》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常委学习中心组的理论学习和辅导。 (十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室(加挂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和市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工作(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与市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落实国务院纠风和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制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对全市纠风工作开展调研、督促、检查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纠风工作经验;查办各级领导批示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等。 (十五)行政效能监察室 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与行为的投诉;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并提请监察局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及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对区、县(市)查办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进行指导、督办;查处和督办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移交的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等。 (十六)干部室 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全市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工作,研究和掌握全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对区县(市)纪委常委和监察局正副局长、市直县(处)级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及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成员及县级纪检员、监察员、市管企业单位的纪委书记进行考察、考核,提出调整任免意见;负责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干部和编制管理;协同有关室对反映市纪委、市监察局管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了解;负责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本机关的人事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市纪委机关、市监察局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八)培训中心 领导信息袁观清(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主持市纪委全面工作。 汪国凡(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协助市纪委书记主持市纪委日常工作,主持市监察局全面工作。分管纪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信访室、宣教室、效能监察室、纠风室、监察综合室、企业合法权益监督保护中心、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 周松波(市纪委副书记) 分管办公厅、调研法规室、监督检查室、分管党风廉政室、执法监察室、财务监察室、审理室、干部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培训中心、老干处、工会、妇委会。 周耀炳(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主管执法监察室、财务监察室、审理室工作。 唐志远(市纪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主管办公厅、调研法规室、监督检查室、纪检监察培训中心、老干处工作。协调与市几大家的关系。 黄静安(市纪委常委) 主管纪检监察一室、二室、三室工作。 陈育俊(市纪委常委) 主管党风廉政室、干部室、机关党委、工会、妇委会工作。 尹小英(市纪委常委) 主管信访室、宣教室工作。 黄锋(市监察局副局长) 主管纠风室、效能监察室。 时继誉(市纪委调研员) 胡志强(市纪委调研员) 周玉林(市纪委调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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