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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灵璧县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民主法治建设,保障和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劳动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公有制企业为非国有(集体)资产独资、控股的各类企业。本办法所指职工为与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民主权利与合法权益;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应积极支持企业经营者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级工会依法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实施领导及工作指导,必要时,可以代表基层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主席在任期内企业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关系。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下同)是非公有制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非公有制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非公有制企业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是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制度。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权;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职工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经营者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报告,对企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技术改造方案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厂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对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执行劳动安全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及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协议、厂务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选举、更换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并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五)受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的委托,选举推荐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民主监督、民主评议,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二)职工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模较小的企业实行职工大会或行业职工大会或区域职工大会制度。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依据职工比例确定,应占职工总数的10%—30%,代表一般不少于35人,其中一线职工不少于50%,女代表的比例应与本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四)职工代表应以生产车间(分厂、分公司、部门科室)为单位,提名推荐候选人后的差额选举产生,按选举单位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

(五)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等同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任期。职工代表应接受选举单位监督,可连选连任。

(六)职工代表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技术,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保守企业秘密,模范遵守法规制度。

第十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届期3—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议程和提交会议的事项,必须在会议召开一周之前书面告知职工代表。

(二)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工人、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一线员工应占半数以上。闭会期间由企业工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四)遇有临时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涉及到职工代表大会权限范围的重大问题,可由工会、企业法人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五)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的,不得改变。

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在董事会中设立职工董事,必须在监事会中设立职工监事。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参与企业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为:本企业工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工;工会负责人应作为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首推人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公道正派,能够真实代表职工的意愿。

第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答复职工代表的质询。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职责的同时,承担职工群众利益代表和维护者的职责。

第四章 平等协商制度

第十六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平等协商制度。职工和企业参与平等协商的代表人数相等。职工方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方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担任职工方的首席代表。

第十七条 平等协商的主要内容: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工作;集体合同的条款;集体合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突发事件、劳动争议等事项。

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女职工特殊权益等有关内容,明确履约的责任与义务,集体合同的期限、争议的处理、违约的责任,修改、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集体合同的条款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集体合同的条款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劳动者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也可以签订单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的双方应当联合组成监督组织,对集体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部门要进行批评,督促其全面落实集体合同条款。双方要分别向职代会报告各自履约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相应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进行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其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审查同意,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 平等协商应坚持经常化、制度化,对可预见和已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平等协商,平等协商结果应形成书面材料。

第五章 厂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应向本单位职工公开除商业秘密以外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方面事项。

第二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内容: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与广大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平等协商情况和集体合同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它事项;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它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的形式,企业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厂情发布会、座谈会、内部信息网络、内部报刊等其他形式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上级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工作,企业职工代表监督厂务公开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压制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灵璧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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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