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沂市市级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工程和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工程,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参股投资、政府融资等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多媒 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 络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应用系统集成、网站建设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技 术创新、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实施跨行业、跨部门、跨县市区 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 市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工程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的编制; (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审核论证、招标投标、质量监督、 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三)信息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对拟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建 设单位于上年 10 月底以前,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建设计划。 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三)信息工程项目技术设计方案; (四)信息工程项目建设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方式; (五)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六)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临沂市信息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市级信息工程项目的审核论证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提出申报的信息工程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审核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国家及省、 市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市有关标准 规定; (三)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能够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 (五)是否能够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是否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信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报市政府批准。对需财政分期拨付资金的跨年度、分阶段实施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下一年度或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前,提出资金使用建议,由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通过的市级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对未经申报论证批准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在我市建设并拨付建设资 金的信息工程项目或非市级财政投资但涉及全市性的重大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上级批准文件和相关部门意见等提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 定。信息安全系统应与信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运行。信息安全系统建设投入占信息工程总投入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在信息工程建设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自主知识产 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 第十四条 从事信息工程项目设计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信息化工程。 禁止未取得资质证书和超出资质证书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信 息化工程。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参加投标的监理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建设单位应与中标 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合同文本报 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应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重大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 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项目 总结,出具项目决算资料。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对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整 改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达标后重新验收。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市级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市级项目投入使用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 市财政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适时对其进行绩效评估,有关部门或 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实行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工程 的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 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市信息化主管 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予 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0 月 19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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