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暂行办法 |
释义 | 临沂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程序,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四、五级企业以及其它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等级的考评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在市安监局统一领导下,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承担。考评机构必须拥有3名以上经国家、省有关安全标准化管理机构考核认可的考评员。 第四条 企业申请标准化达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六个月以上,成立自评组织机构,自评确定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自评等级达到三级、非煤矿山企业自评等级达到四、五级以及工商贸企业自评等级达到相应等级的,向市安监局委托的考评机构书面提出考评申请。 第六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是否通过资料审核进行书面回复和确定考评时间,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完成对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考评报告。对考评达不到标准的,考评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经整改合格后可重新提出二次申请。 第七条 经考评机构考评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化的企业,根据考评结果,向县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安监部门审核后报市安监局。 第八条 市安监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市安监局对已认定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向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审核公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经复核合格的予以重新公告。复评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必须每年对照有关安全标准化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评机构每年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三年中必须有一次现场抽查。 第十一条 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化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考评工作,确保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质量。建立安全标准化的档案资料及信息数据库,对达标考核情况进行管理、统计,并提供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市安监局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走访、随机抽查等形式对考评程序、考评内容、考评质量等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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