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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
释义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的由全校爱好文艺并有一定艺术专长的学生组成的大学生艺术团体。艺术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在艺术实践活动中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大学生艺术团简介

目前,艺术团下设声乐队、合唱队、舞蹈礼仪队、电声乐队、管乐队、曲艺表演队等多个艺术表演团体,已初具规模。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艺术团将继续秉承群众性专业性的整体发展方向,充分发掘我校人文资源,突出艺术团的特色,注重发展校园本土艺术文化,增强社会参与意识,发掘自己独特的艺术个性,使艺术团既有历史的经典和厚重又有时代的精神和活力,做好学校的“形象大使”和“文化宣传员”!

大学生艺术团各演出队工作要求及职能

舞蹈礼仪队:常规在编人数30人。主要训练内容:民族舞类(新疆舞、傣族舞、蒙族舞等)、现代舞类(街舞、劲舞、韩舞等)体育舞蹈类(国标、健美操、有氧操等)。承担单、双人舞及大型群舞的排练及演出任务以及学院各类活动礼仪工作。

声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美声、通俗、民族等唱法。承担独唱、重唱等形式的节目排练与演出。

器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萨克斯、单簧管、长笛、圆号、小号、军鼓等。承担各种类型的器乐节目排练与演出。

电声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负责各项演出、活动的乐队类节目演出。

曲艺表演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话剧、音乐剧、小品、相声、快板、双簧等艺术形式的表演及相关的剧本写作。承担大型活动中语言类节目的编排与演出。

合唱队:常规在编人数20人;预备在编人数50人。负责各种演出活动中小合唱节目及大型活动中大合唱节目的演出,以及每年的“金秋歌会”活动。

艺术团,一所大学文化的博物馆,内藏着一些有趣的思想和一群智慧的同道者。因为志同而道合,聚在一起享受着修炼成果的至乐!这是一座艺术的圣殿,我们如朝圣者般虔诚,坚忍,修炼艺术之道。在这里没有人会认为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能,修身、自省、磨练,周而复始永无止境。

漫步音乐的草地,呼吸音乐的空气,乘着歌声的翅膀,做灵动的音乐天使。大学生艺术团热诚欢迎广大同学的积极参与。这是一个充满了青春活力的组织,我们期待着你的加入,希望你能为我们的团体注入更新鲜的血液,希望你我一起努力,共同创造更美好的艺术天地。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以下简称“艺术团”)是在院党委领导下,院团委直接指导的由全校爱好文艺并有一定艺术专长的学生组成的大学生艺术团体。

第二条 艺术团是由学生自愿报名,根据《大学生艺术团招生简章》要求选拔产生团员,并开展各种文化艺术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艺术团遵守《高等学校社团组织管理条例》、《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手册》、《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艺术团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倡导校园主流文化,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文明建设,在艺术实践活动中提高广大学生的审美情趣和文化艺术修养,进行美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五条 加强艺术团内部管理,全面搞好内部建设,提高艺术团团员素质。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艺术团全体在籍团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第一条 艺术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其基本原则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二条 艺术团可聘请名誉团长,顾问,艺术总监若干名;聘请校领导、校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顾问团,对艺术团的工作进行指导;聘请专业老师指导日常的训练,让相应专业老师担任各分队的艺术指导。

第三条 艺术团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各分管一个校区;

第四条 艺术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等3个行政部门。秘书处下设秘书长一名,秘书1-2名。组织部除正常编制外还设置化妆队,负责日常演出的化妆任务。各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至2名;

第五条 艺术团下设声乐队、舞蹈礼仪队、器乐队、曲艺表演队、合唱队、电声乐队等6个专业队,各专业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

第四条 艺术团设常委会,由团长,副团长,秘书长,行政部长以及各专业队正副队长组成。

第五条 职责。

团长:负责艺术团的短、中、长期的目标规划;负责各项演出活动的策划;负责艺术团的对外工作;负责对团内日常事务、演出活动及各项工作的监督;参与团内机构设置,组织管理,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等工作。

秘书处:协助团长领导两个校区的工作;负责团内人员工作考核,负责管理团内档案,管理团内所有的活动场所和固定资产;负责专业队训练考勤;主持团内会议。

副团长:协助团长主持各自校区工作,并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各自校区实际情况策划安排演出活动。协助各专业队指导老师主持并参与专业队的训练,保证团员专业知识和艺术技能的提高;定期向团长汇报工作。

宣传部:负责海报、宣传板制作,广播台、网站、院报等各种媒体的宣传。负责摄影摄像等活动资料的采集。

组织部:负责各类活动所需道具的购买和制作;负责化妆;负责舞台布景,音响,灯光调试;负责活动后勤、安全保障等任务。

专业队队长:负责各自专业队的日常管理和训练、演出等活动的安排落实;联系指导老师并协助完成训练;定期向副团长汇报本队情况。

第六条 各专业队介绍

舞蹈礼仪队:常规在编人数30人。主要训练内容:民族舞类(新疆舞、傣族舞、蒙族舞等)、现代舞类(街舞、劲舞、韩舞等)体育舞蹈类(国标、健美操、有氧操等)。承担单、双人舞及大型群舞的排练及演出任务以及学院各类活动礼仪工作。

声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美声、通俗、民族等唱法。承担独唱、重唱等形式的节目排练与演出。

器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萨克斯、单簧管、长笛、圆号、小号、军鼓等。承担各种类型的器乐节目排练与演出。

电声乐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负责各项演出、活动的乐队类节目演出。

曲艺表演队:常规在编人数10人。主要训练内容:话剧、音乐剧、小品、相声、快板、双簧等艺术形式的表演及相关的剧本写作。承担大型活动中语言类节目的编排与演出。

合唱队:常规在编人数20人;预备在编人数50人。负责各种演出活动中小合唱节目及大型活动中大合唱节目的演出,以及每年的“金秋歌会”活动。

第七条 艺术团各级干部通过校团委推荐与公开竞聘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正、副团长由学校任命外,其他各部门均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并有一定艺术专长的学生担任。

第三章 艺术团成员

第一条 艺术团成员的招聘与录用

每学年新生入学之后主要面向新生进行招聘,凡是长江大学文理学院正式在册的学生,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文艺才能,对艺术有浓厚兴趣,能处理好日后排练和学习关系,承认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经考核通过即成为艺术团成员,并填写艺术团成员登记表,发放艺术团团员证。每学年原则上招聘新团员总数不超过往届退团人数。

第二条 接收艺术团队员必须由接收对象认真填写艺术团队员登记表,并由接收部门同意和艺术团考核通过方能接收。

第三条 艺术团正式成员,需经过一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队员。

第四条 正式队员要签订协议书,一式两份,学习、遵守艺术团章程、制度和纪律,并考察合格者,根据《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关于奖学金发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授予课外活动学分。

第五条 对在艺术团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的队员要给予奖励并建议其所在部门予以奖励。对表现差的要给予批评,特别差的要予以除名。

第六条 艺术团成员的义务:

1、遵守艺术团章程,按时参加艺术团训练、演出,执行艺术团决议,遵守校纪校规,遵守艺术团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艺术的宗旨,维护艺术团的利益。

2、认真学习,刻苦训练,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积极参加艺术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艺术团交给的训练、演出等任务。

3、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艺术团树立良好形象,维护艺术团的声誉,爱护艺术团的公共财物。

4、艺术团成员之间互帮互教、团结友爱,在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参与训练和演出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艺术团成员的权利

1、在艺术团内部有发表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重大事宜表决的权利。

2、竞选团长、各队队长和享有艺术团相关待遇的权利。

3、参加培训、提高艺术技能的权利,在允许的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自己擅长的专业的权利。

4、在艺术团中承担社会工作,表现优秀、贡献突出的成员有参加相关评优的权利。

5、申请退出艺术团的权利,但必须事先向艺术团常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生效。

6、有监督、批评艺术团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权利。

7、有对给予自己的批评进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活动及训练安排

第一条 艺术团业务培训活动采取日常训练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定期训练1-2次,每次2小时。在重要演出活动之前,以短期集训的形式进行排练;

第二条 艺术团的工作任务包括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演出、比赛任务,以及艺术团的定期汇报演出和以各种纪念日、节假日为主题举行的各类演出活动等。

第五章 各项制度

第一节 例会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于双周周一中午11:50召开所有行政人员会议,总结训练情况,布置下一阶段任务;每月第一个周四下午3:00召开副队长以上干部会议,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当每月第一周为双周时将月会与行政例会合并召开,时间为周一中午11:50。

第二条 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全体成员大会,对全年的训练计划、工作任务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

第三条 所有会议在保证基本秩序的前提下应该勇于创新会议形式,使之高效率、气氛活跃、不走形式。

第二节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所有活动及训练均需要在保证学生专业课程学习的前提下进行。

第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训练、演出时,必须事先持书面申请向队长以上人员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生效,队长须做好记录,每学期请假超过三次者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第三条 各类彩排,演出及重要活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第四条 每学期凡有两次无故缺勤、三次早退或迟到等现象其中之一者予以团内通报,累计两次被通报者,予以除名。

第五条 因无故缺勤给演出或比赛造成严重影响者,通告所在学部,并予以除名。

第六条 考勤工作由艺术团常委会统一组织,并签字备案,各队队长须做好协助工作。

第七条 考勤工作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各队及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演出或外出活动,必须经过艺术团常委会同意,不得私自行动。

第九条 考勤方法:

第一款 本团成员应按各队要求按时训练演出,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因事有病要请假。

第二款 本团考勤采用填写登记表、各队实行专人登记和各成员监督相结合的公开考勤方法。

第三款 各队队长负责本队训练考勤工作,每周向艺术团秘书处负责人上报考勤情况,团秘书长每月向团委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九条 请假、批假

第一款 团员因病请假,应有相关证明并写出请假条,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停训或停止演出,否则不得缺勤。

第二款 团员请假一次由本队负责人批准,2次或2次以上者经团长批准。

第三款 外出演出,应听从老师安排,因事需离开者,必须向带队教练或教师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款 团员请假期满,应按时归队训练。

第五款 团员不经请假而未获准假者随意缺勤,或假满不按时销假及延长假期不向负责人办手续者均按旷训处理。

第十条 处理

第一款 凡本团团员旷训2次警告,3次做退团处分。

第二款 凡本团团员训练迟到、早退4次警告,6次做退团处分。

第三款 凡本团团员训练、请假5次警告、8次做退团处分。

第三节 考核制度

第一条 团长业绩由院团委考核,各部长业绩将综合团员评价和团长考核的结果确定。

第二条 团长有权提出副团长的建议人选,有权任免各部部长,有权将违反纪律、不守团规的团员开除出团,但须上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条 本团对团员建立档案,对活动参加情况和其他方面的表现予以记载,每学年末评出优秀团员,并将团员表现通报各系。

第四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按时参加各项会议,每次演出结束,必须召开总结会议,由团 长、队长总结,与队员交流经验教训,提出表扬和批评,以进一步提高水平。

第五条 艺术团成员必须努力学习各门功课,有不及格现象给予警告,情况严重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节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对于模范履行团员义务,遵守艺术团纪律,对艺术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员,给予奖励;对于不遵守本团《章程》或违反规章制度,对艺术团工作造成影响的团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除名处分。对于损坏、遗失艺术团办公用品、服装、道具等公物的团员,除批评外应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二条 艺术团的每次大型演出后,根据团员平时的业务表现、考勤记录和演艺水平等评出先进个人。

第三条 凡受表彰、奖励和处罚的艺术团成员,其材料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校团委存档,一份交其所在学部团委(或团总支)并向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五节 训练演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艺术队根据各自训练计划,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训练。训练形式以集体训练为主。训练期 间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任务。

第二条 为了保证各队完成每学期训练演出任务,要求各队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详细填写《训练演出记录》,不得徇情,违者严肃处理。《训练演出记录》内容包括:

第一款 全学期总体计划(由队长或教练填写)

第二款 月训练记录(由队长填写)

第三款 训练演出考勤表(由副队长填写)

第四款 训练成果阶评表(由艺术团常委会填写)

第五款 学期总结(由队长填写)

第六款 学期鉴定表(由秘书处填写,由艺术团常委会审议,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条 《训练演出记录》中各项内容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各项计划要逐一落实。每学期末由艺术团常委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 凡由艺术指导教师或教练创作、编排的原创节目未经指导教师或教练的同意,任何成员不得私自外出表演,也不得教授非艺术团成员供其表演使用。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节 财务制度

第一条 本团活动经费由学院专项划拨及社会赞助组成。

第二条 活动所用经费须由团长提出预算,经院团委审核,报院办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各项支出、收入须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帐实相符。本团可将整体冠名权和各队冠名权出让给商家。

第三条 各部门每学期需将财务支出、收入情况与艺术团核实,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七节 场地器材管理制度

第一条 艺术团的活动场地适用于艺术团的日常训练,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第二条 艺术团的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属学校固定财产,平时由艺术团常委会派专人统一管理,演出时由演员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办公室每月末清点一次,学期末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校团委及院办。

第三条 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的出借须经艺术团常委会及校团委批准,艺术团成员除正常训练、演出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私借。

第四条 新置器材须由艺术团及校团委审核,院办批准,并由艺术团统一保管。乐器须存放在指定地点,须本人使用的,不得外借。掌握乐器的正确使用及保养方法,确保乐器的完好,如有发现器材损坏,应立即上报。对使用中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遗失,须追究责任、责其赔偿。

第五条 团员应爱护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演出前由艺术团组织部发给各队队长,团员从队长处领取服装并办理有关手续,演出结束后及时上交各队队长,个人不得私用乐器、服装、道具等物品。

第七条 艺术团成员要爱护训练时的乐器、音响、道具、服装及其他训练设施,使用完毕要及时整理、清洗并归还。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一条 对艺术团章程的修改,由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常委会进行,全体团员表决通过。

第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在全体团员表决通过后一周内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所有团员。

第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委员会。

第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关于《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艺术团章程》修正的决议

第一条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自2008级开始采取分校区教学,因此大学生艺术团的教学模式根据学院办学方式的改变而改变。现修改章程以适应新的教学模式。

第二条 公示日期:2008年10月21日至2008年10月31日。

第三条 如在上述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该章程自2008年11月1日实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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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20: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