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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莲花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基础教育的顺利实施,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初中和小学的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招生和入学

第三条  高中招生依据招生计划,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高中学生使用全省统编学号(会考证号)。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制订政策和招生计划,县中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重点高中招生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分数线、统一录取、适当均衡”的原则,一次录取到位;音乐、体育、美术特长生根据招生计划,按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四条  初中招生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小学毕业生免试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

第五条  小学招生坚持按学区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就近入学的原则,确保适龄健康儿童依法按时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7周岁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适龄儿童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教育局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六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入学时间,持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由学生家长持有关证明在开学一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又未向学校请假,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根据县教育局统一要求,统编学号,且学生学籍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须与户口簿相符,再按规定建立学生电子档案并上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中小学学生的学籍档案,须经县、市学籍主管部门审核验正并加盖验证章,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学校应妥善保存,未经县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凡年满6周岁的学区内儿童入学后必须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小学阶段原则上不接收未满6周岁儿童入学,特殊情况须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入学,同时也必须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决不允许出现在读不建档的现象。

任何学校不得招录无学籍档案的学生入学就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九年一卡制,未取得正式学籍者,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一律视为历届生。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招生班额小学一般以40—45人为宜,中学以50人为宜。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条  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户口簿、家长调动或迁移证明等有效证件(证件上的姓名必须与学生家长姓名相符),连同原学校的转出证明(加盖县级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开具转入证明,并持上述所有材料,再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同意和县教育局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县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县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再到萍乡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否则不予接收。

第十一条  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经学校同意后,签署转出意见,先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出审批手续,然后将一份申请表交原校留存,再提取学籍档案,最后到教育股办理正式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更不得将学籍档案交学生本人。高中学生转往外地的,须持学生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申请表、学生档案、接收地学籍管理部门介绍信,到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到萍乡市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要求跨乡镇转学的中小学学生,须持户口本、房产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连同学校的开具的转出和接收证明,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学校就读。同一乡镇内小学生转学由该乡镇中心小学负责审批。      

农村中小学生向县城城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双方学校、县教育局各执一份)、签署转出意见后,并自行联系拟转城区学校,出具转入意见。学生家长持户口本(城区或非农,且户口本上的家长姓名必须与学生家长姓名相符;如果是挂靠亲属户口本则必须是连续三年以上的县城城区有效户籍,还需提供原户口本)或房产证(县城)连同转学申请表,到县教育局审查并批准后方可入学。未经双方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转学学生。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签署转出意见造成学生失学或学籍遗失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签署转学意见和未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办理县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时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县教育局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均为借读生。

第十六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先提出申请,填写借读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县教育局,双方学校各执一份),然后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户口薄、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本人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再到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外出借读。外出借读学生的学籍应保留在原校。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来我县就读一律视为借读生,接收学校为其建立临时学籍单独登记造册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借读生收费标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县城城区内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二十条  境外学生入学,由学生家长持家长及学生的护照、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到县教育局教育股办理转学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其入学,同时建立境外学生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发生死亡事故,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县教育局教育股,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2个月以上),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药费单、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填写休学审批表,学校签署休学意见后,将上述材料一并报县教育局教育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予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只能在家休养或自学,不得返校就读或旁听,休学期满后随下届就读。违者视情取消应届生资格。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药费单、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局教育股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高中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初中、小学生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1个月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并分别报县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批准材料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小学休学期满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可直接复学,并由学校上报县教育局教育股备案。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未学满义务教育规定年限的适龄学生不得无故退学。对无故退学者,学校应督促其复学;经督促仍不入学者,学校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及时送子女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学习能力,有医院或父母工作单位证明,由学生父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准予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时,修业期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注明修业年限;修业期不满一学年者,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六章    升级、跳级和留级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县教育局批准,准许跳级。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三十条  学生跳级后由县教育局在原学籍管理表上核发新的学号并注册,原学号予以注销。

学校应严格控制跳级,跳级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入学时办理。

第七章 毕 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接受完规定年限的教育,经毕业考核,达到毕业条件者,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高中毕业证书,必须经萍乡市教育局统一编号、验印,方为有效;初中毕业证书,必须经县教育局编号、验印,方为有效。

第八章     学生档案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要为学生建立完善、规范的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籍管理表、电子学籍卡、录取通知书、奖惩证明材料、体格检查表和其它学籍材料等组成。学校应配备专人,做好学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学校学籍档案管理混乱或遗失学生档案,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学校相应考评分数。

第三十四条  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县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无效学籍者不得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籍档案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以适当的处分。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初中、小学学生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开除学生学籍。

第三十七条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记过及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受处分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岁以下,没有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持劳教、少管部门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原学校应予接收。

第四十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凡学籍档案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三好学生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违法者要依法惩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莲花县普通中小学。

第四十三条  今后如国家或省、市颁布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或本办法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市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莲花县教育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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