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乐平市人民法院 |
释义 | 1949年5月1日,陈赓率军解放乐平,7月15日,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配备干部四名。1951年6月,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由县长兼任院长,另配副院长一名、干部七名、法警二名。1952年,院内设秘书室和民事、刑事审判组(后改为庭)。此外,县政府设有审判委员会。1967年,法院被军管,后又并入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1972年12月,恢复县人民法院。1979年5月,恢复审判委员会。1984年,设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医、法警和三庭(民事、刑事、经济审判庭)、一室(办公室)。 为了保证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1950年11月,曾成立县人民法庭和十个分庭。为了贯彻《婚姻法》,1953年春,曾成立婚姻法庭。1953年8月后,一度设立四个巡回法庭。1956年2月,还曾成立矿山法庭。1984年,县法院下设港口、双田、临港、众埠四个人民法庭。 1985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经济庭和乐平镇、港口、双田、临港、众埠5个驻在乡镇法庭。 1988年6月增设执行庭。 1989年7月增设行政审判庭。 1991年3成立政工科,6月增设告诉申诉庭。 1992年乐平撤县设市,乐平县人民法院更名乐平市人民法院。 1998年相继成立接渡法庭、礼林法庭、塔前法庭、高家法庭。 1999年6月成立研究室、司法技术室、司法警察大队。至2004年7月,乐平法院有干警114人,院机关设有14个机构:包括刑事审判庭、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司法技术室、研究室、监察室、政工科、办公室。还设有8个派出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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