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主要职责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受市政府委托,草拟全市国土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街道办事处及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国土资源信访、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按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4、制订并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动态监督;组织和指导矿界确权、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等工作。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资产评估的资质;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6、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乡、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组织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工作,承担报市政府、金华市政府、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农地转用、征(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土地资产储备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市场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8、负责全市灰岩、建筑用石、砂、粘土、地热水、矿泉水、石煤等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的登记,全面实行采脏乱许可制度,核发选矿许可证,依法监督管理采矿、选矿活动。核准或上报矿山闭坑方案,监督闭坑矿山的复退还绿。 9、依法管理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制定全市采矿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灰岩、建筑用石、砂、粘土、地热水、矿泉水、石煤等各类矿产资源采矿权的行政授予、招投标和拍卖,审核采矿权转让申请,指导和监督全市矿业市场的有序运行。 10、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矿产地质和其他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申请地勘资金,并负责安排、监督、检查地勘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探的验证和监督管理,调处采、探矿权属纠纷。 11、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总;承办矿产资源储量的认定、登记、统计和核销;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考核、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 12、依法管理地质环境、监督、防治地制裁灾害,编制实施年度地质防灾预案;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收取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用金,监督、验收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 13、负责征收国土资源规费;合理安排国家和省、市财政拨给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地质勘查等其它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规费的征管和使用及局属单位财务。 14、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科技工作,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对合作与交流。负责土地、地质矿产和地质环境的信息系统管理。 15、按照有关规定,对全市基层国土资源所实行垂直领导,负责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对国土资源相关的中介机构和其它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16、接受省、市国土资源部门的业务领导,承担省厅、金华市局委托的有关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办 公 室工作职责: 1、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围绕局中心工作,参与督促检查落实。承办上下联络、对外宣传、信息报道等工作。 2、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阅批文件的办理及督查工作。 3、负责局机关综合文件的拟办、承办和催办工作;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送和文书档案、综合档案、印章管理工作。 4、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后勤、保卫、车辆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区域共建、创建文明达标单位工作。5、负责局属单位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负责办理局管干部的考察、任免、调配、考核以及纪检、监察工作。 6、负责局系统宣传教育、干部职工培训及群众团体管理工作。 7、负责办理职工录用、转正、定级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的需求计划、分配落实,办理干部职工退休手续及劳动工资工作。 8、负责国土资源规费、补偿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和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做好局机关财产管理工作。9、统一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财务。负责编制和落实年度预算,承担市财政及上级部门拨给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 土地利用规划科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制订土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2、实施省、市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和农地转用规划审核,指导审核乡(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农田保护区划定、调整,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及土地复垦工作。4、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的造田改地、土地整理等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各类用地的综合平衡、统计工作。 用地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用地计划指标的管理工作。 2、负责办理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农户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地的审核、报批和划拨工作。3、负责土地征用和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旧村改造工作。 4、负责有关土地规费的审核收缴工作。 地籍管理科工作职责: 1、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负责全市的土地申报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权属管理工作。 3、承担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和土地等级评定的审核工作,负责土地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质级的审核工作。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4、负责全市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5、指导组织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6、负责土地申报、登记费的审核收缴工作。 法规监察科(信访室)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协调工作。 2、依法监察、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3、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来信来访的调解工作。 4、负责人大、政协提案议案办理工作。 5、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矿产开发管理科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实施。2、负责采矿权设立、变更和撤消的登记及采矿权转让审批、招投标和拍卖工作。 3、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4、负责选矿的监督管理和选矿许可证的审批、发证;负责调处重要采矿权属争议、纠纷;负责全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组织指导工作;负责全市矿山年审和矿产资源开发年报统计。 地勘环境管理科工作职责: 1、编制和实施全市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指导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实施。 2、负责地质环境资源保护管理;参与地质环境有关重点建设项目、易造成地质环境问题的地下供水源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 3、负责征收和管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监督治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验收治理项目。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配合劳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矿产品流通渠道的管理。 地址兰溪市兰荫路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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