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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昆山市民政局
释义

主要职责

昆山市民政局坐落于环城北路148号,是市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根据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昆政办发〔2002〕21号),结合现实情况的发展变化,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全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草拟有关规范性文件、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民政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市内跨行政区域社团的登记管理;负责对全市性各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市直属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主管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检查督促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的执行情况; 承办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调整等级报批手续及业务管理;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

(五)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军民共建、军政军民关系等具体事务的协调工作。

(六)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军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人转运接待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工作。

(七)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计报灾情,提出救灾方案;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协调灾区重建和生产自救。

(八)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草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定,督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负责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它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市福利院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慈善总会的日常工作。

(十)研究提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草拟推行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一)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加强社会办福利机构的执业管理,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指导、协调全市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协调、指导五保户、困难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贯彻执行福利彩票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市城乡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四)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草拟本市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各镇、村(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辖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参与边界争议的调查、调处。

(十五)草拟本市地名管理的地方性规章,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检查监督市区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调查、收集整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

(十六)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的咨询工作。

(十七)负责儿童收养及涉外领养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指导救助站管理工作。

(十八)研究提出全市殡葬改革发展规划,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管理工作。

(十九)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实施办法;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指导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二十)指导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民政系统的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负责民政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加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外事活动。

(二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均为正股级建制。

(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计划财务科)

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和全市性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文秘、宣传、档案、保密、保卫、信访、行政复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及有关行政接待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法制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协调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承办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政治思想、专技人员职称、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一般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出国(境)人员政审报批。

负责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制订并监督执行财务规章制度;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负责民政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基建资金、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民政统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种基金管理。

(二)救灾救助科

组织核查、计报灾情,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承担国内外对我市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指导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对象的基本生活救济救助工作。

(三)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科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四)优抚科(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待抚恤政策,督查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评定、调整革命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承办烈士褒扬和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各镇开展双拥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军政、军民关系。

负责我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军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和协调军人转运接待工作、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五)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科

贯彻落实国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承担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职责,会同市有关方面拟订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科

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及上级关于基层政权、村委会、居委会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全市城乡村(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研究提出全市社区建设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草拟推行社区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社区服务管理工作。

(七)社会事务管理科(区划地名管理科、行政服务科)

拟订全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草拟本市行政区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各镇、村(居)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辖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勘定,负责行政区划界线界桩管理;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组织地名标志的统一设置和管理。

按规定归并、集中其他科室行政审批的有关接收交付工作,负责本部门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运行管理工作。

(八)老龄工作科

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研究提出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拟定实施办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指导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督促“六个老有”(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落实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老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协调各区镇、街道有关老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委、监察审计室(合署办公)。

人员编制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为15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 名,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4名,纪委书记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12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4名。

其他事项

关于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三无人员、五保人员等救助对象的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并根据变化作相应调整;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监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救助医疗机构的认定,以及组织发放社会医疗救助金;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服务工作,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和公惠医疗机构的认定;市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市残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重度残疾人的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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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5:2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