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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释义

《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专项预案之一,是《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危害,规范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家核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政发[2004]203号)、《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05]19号)的要求编制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政企合作,公众参与。

1.4 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界定

本预案所称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泄漏、失控,以及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体、场所、物料、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其中包括恐怖袭击造成的放射性污染。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包括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置。

2 应急处置组织系统

2.1 应急组织机构

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在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及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的指导下进行。按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设立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公室) – 部门(成员单位)应急分队 – 涉源单位应急分队 – 专家咨询组组成的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2.2 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主管环境保护和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市政府办公厅主管环保和工业的领导、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分管放射性管理的局领导兼任常务指挥;成员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及市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2.2 市应急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2.3 政府部门与有关单位职责

2.3.1 市政府办公厅 负责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开展应急工作。在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时,负责与人民解放军防化、防核队伍的联系和工作协调。

2.3.2 市环保局 负责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事故调查、定性定级和处理工作;向云南省环保局上报有关情况;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失窃(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联系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放射性污染应急监测与处置;组织专家咨询组工作,负责对专家意见和部门意见进行综合整理,提出建议,上报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导各应急小组进行处理处置;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及事故应急监测分队,并规范其工作程序;负责组织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2.3.3 市公安局 实施全天候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110接警,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放射源失窃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加现场泄漏放射性污染物的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与危险装置的排险工作;进行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依据市应急指挥部命令实施现场交通管制或戒严;负责按规定进行系统内部的情况上报工作。

2.3.4 市卫生局 组建医疗救护与放射性防护分队。负责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提出并指导和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的辐射防护措施,包括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过滤和去污等。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进行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发往相关医疗机构;负责按规定进行系统内部的情况上报工作。

2.3.5 市民政局 组建民政应急分队。负责组织污染区域疏散人员的安置及救济。

2.3.6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处理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抢险装备、交通工具和应急演练等专项经费,确保重大和特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工作经费。

2.3.7 市属各县(市)、区政府 组建各自的应急处置队伍。领导本辖区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工作;保障本辖区内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的经费和物资;及时上报辖区内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及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

2.3.8 涉源单位 全市范围内涉及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分队;制定本单位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及所在县(市)、区环保局、卫生局和公安局备案;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发生时,立即向110、12369报警,按本单位应急预案实施事故处置;向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条件。

2.3.9 专家咨询组 市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辐射监测、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预警

3.1 事故分级

按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从重到轻依次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3.1.1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2)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3)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1.2 重大事故(Ⅱ级)

1) 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1.3 较大事故(Ⅲ级)

1)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1.4 一般事故(Ⅳ级)

1) 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2 事故分类

按事故性质分为放射源失控与失窃(被盗或丢失)两类。

3.2.1 放射源失控

放射源失控事故指涉源单位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或其他突发原因造成放射源失控,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2.2 放射源失窃

放射源失窃事故指放射源被盗或丢失,导致或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3 预防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如下工作:

3.3.1 加强调查,建立易造成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涉源单位的信息库,协助云南省环保局开展重点涉源单位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风险评估工作。

3.3.2 明确重点,督促重点防范或事故高风险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3.3.3 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做好各种应急设备与物资器材的准备。

3.3.4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我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的软、硬件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中的通讯、交通、监测、放射性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应急能力。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3.4.1 一般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4.2 较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4.3 重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4.4 特别重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事故分级、分类响应

根据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危害特点,应急响应按照事故分级与事故类别实行分级、分类响应。

4.2 应急响应机制

4.2.1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2 较大(Ⅲ级)以上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预警等级为Ⅲ级的放射源污染事故。发生预警等级为Ⅰ、Ⅱ级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并协助上级应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

4.2.3 一般(Ⅳ级)事故由县(市)、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需要时由市级应急力量给予支援。

4.2.4 放射源失控污染事故的处置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

4.2.5 放射源失窃污染事故的处置由公安部门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

4.3 应急响应

4.3.1 事故单位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110、12369报警,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采取如下措施:

1) 立即撤离人员,封锁现场;阻断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严防对食物、畜群、空气及水体的污染。

2) 迅速查明事故起因,确定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3) 保护现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4)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或辐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急救措施。在保证有效个人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对受污染人员进行去污,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疗救治措施。

5) 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有条件进行辐射损伤救治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6) 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向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发生放射性物质丢失或被盗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公安和环保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性物质。

4.3.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应急办公室得到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听取现场有关汇报,尽快确定事故性质、级别,并按事故性质、级别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相应的响应程序。

4.3.3 县(市)、区政府

辖区内发生事故时,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指挥当地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按照本预案或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或预测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报送事故信息。

在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县(市)、区应急处置队伍和事故单位必须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4 应急处置

4.4.1 较大(Ⅲ级)以上级放射源失控放射性污染事故:

当发生预警等级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含较大级)的放射源失控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急处置流程如图1所示。应急预案责任部门按如下要求开展工作:

1) 市应急指挥部在接报后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云南省环保局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请求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监测和处置力量支援。

2) 本预案决定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应急响应,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监测和处置人员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行动。

3) 市应急指挥部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立即开始工作,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 市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分队:

放射源控制分队:由市环保局负责,并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防控放射污染的专业队伍组成。职责是组织与配合实施在紧急情况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放射源,并根据放射源的性质立即调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

应急监测分队:市环保局负责,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协同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卫生疾控监测队伍组成。职责是确定放射源遗留痕迹,为调查提供线索。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类型、剂量、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人员急救分队:市卫生局负责,由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职责是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根据伤害情况和辐射治疗的要求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现场救援分队:市公安局负责,由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伍组成。职责是进行现场救灾、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及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必要时请求人民解放军防化、防核部队给予支持。

安全警戒分队:市公安局负责,由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职责是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组织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物资调运与疏散安置分队:市民政局负责,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职责是负责筹集救援资金,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和运送,安置疏散人员。

5) 处置措施

(1) 市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相关应急分队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以生命救援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到的辖区外行政区域通报情况。

(2) 请示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开通相应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3) 尽快进行应急监测,并实施动态监测;确定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4) 针对放射性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 对事故发生地和影响范围进行警戒,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护公共次序。

(6) 转移、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排。必要时实施污染区域的紧急疏散行动。

(7)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应首先确定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并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发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或粉尘污染空气的事故时,应根据监测数据的信息,采取通风、换气和过滤等净化措施。

(8) 调集必需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保障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

(9) 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确认处于设施内部(或运输容器内)或一个环境位置清楚的小范围内,且放射源未发生泄漏或放射性物质污染只有轻微的局部弥散的情况,由省环保局的协助和指导下进行处置。

(10) 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或源的泄漏及放射性物质污染已波及大面积环境范围,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防护装置严重丧失其屏蔽性能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省环保局,协助省环保局派出的辐射监测队伍和专家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并进行处置。

4.4.2 较大以上级放射源失窃(丢失、被盗)污染事故

当发生预警等级为较大以上级的放射源失窃污染事故时,应急流程如图2所示。应急预案责任部门按如下要求开展工作:

1) 市公安局在接报1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环保局报告失窃事故基本情况,并协助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的辐射监测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处置队伍的工作。

2) 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在市公安局成立由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地方政府领导、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的监测和处置人员参加的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3) 市应急指挥部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立即开始工作,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分队:

公安侦缴分队:由市公安局负责。立案侦查,追缴失窃的放射源。

应急监测分队:市环保局负责,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协同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卫生疾控监测队伍组成。职责是确定放射源遗留痕迹,为调查提供线索。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类型、剂量、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人员急救分队:市卫生局负责,由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的医护人员组成。职责是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根据伤害情况和辐射治疗的要求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5) 处置措施

由公安部门根据其具体预案,并参照本预案“4.4.1 - 5)”的内容组织实施。

4.4.3 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窃污染事故

当发生预警等级为一般(Ⅳ级)放射源失控污染事故时。

当发生预警等级为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窃污染事故时,由县级应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可请求时市应急指挥部和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监测和处置力量支援。

应急处置措施参照本预案“4.4.1 - 5)”的内容。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

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时,由现场指挥部向市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云南省环保局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终止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处置终止条件:

5.1.1 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5.1.2 放射性污染物质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5.1.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1.4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经无继续的必要;

5.1.5 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1.6 丢失的放射源被追回、被盗的放射源被追缴,恢复受控状态。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5.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5.2.2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2.3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4 后期处置

5.4.1 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影响的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5.4.2 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4.3 其余工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的3.3.1条的规定进行。

5.4.4 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

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工作:失控事故由市环保局负责;失窃事故由公安局负责。

6 附 则

6.1 本预案由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和更新。

6.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机构联络表

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络表

人员 单位 职 责 电话


 市政府 总指挥 


 市政府 副总指挥 


 市政府办公厅 常务指挥 


 市环保局 常务指挥 


 市公安局 常务指挥 


 市卫生局 常务指挥 

昆明市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联络表

序号 应急机构 牵头部门 联系人 电话

1 市应急委 市政府办公厅 
 

2 市应急办公室 市环境保护局 
 

3 放射源控制分队

3 应急监测分队

4 现场救援分队

5 安全警戒分队 市公安局 
 

6 公安侦缴分队

7 人员急救分队 市卫生局 
 

8 物资调运与疏散安置分队 市民政局 
 

9 各县(市)、区综合救援分队 各县(市)、区政府 
 

当发生预警等级为一般放射源失控、失窃污染事故时,由县级应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可请求时市应急指挥部和云南省环保局派出突发放射性污染事故监测和处置力量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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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