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匡保之 |
释义 | 人物简介匡保之,祖籍湖南双峰,1934年3月出生,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人,中共党员。 人物历程1、1941年7月进高沙镇观澜小学读书。1947年7月考入湘西南名校蓼湄中学,于此学完初中、高中课程。 2、1953年7月考取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 3、1955年7月毕业留校,安排在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任教员,不久即受派前往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班学习,1957年7月毕业。 4、毕业后回中南政法学院工作,在校办农场、工厂任采购员。 5、1958年被错划为右派分子。1962年2月下放回乡,分派到高沙镇中学任教员。 6、“文化大革命”中再次受到冲击,于1969年4月下到洞口县南泥公社劳动,时达10年之久。匡虽长期遭受不公正待遇,但从没动摇理想信念,一直对自己严格要求,认真学习,踏实劳动,受到基层领导和社员的肯定。 事迹匡保之1980年7月前往韶山律师培训班学习半年。1981年4月调任洞口县法律顾问处主任,同年当选为洞口县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83年12月被推选为湖南省第一届律师协会代表。1985年11月任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一级律师,负责全面工作。1986年4月当选为湖南省第二届律师协会代表、常务理事。匡在任省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带领全体成员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内抓管理,外拓业务,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使事务所的办案质量在历年的检查评比中一直名列前茅。 匡在担任领导职务的同时,亦坚持办理律师业务,数年间共办案113件,并担任25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做了大量的答疑解惑工作。匡办案时坚持“认真谨慎、公正严明、不徇私情、执法为民”的原则,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力协助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敢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所办案件均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辩护或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在刑事辩护方面,很多案件通过匡的辩护改变定性,大多数案件得到了从轻、减轻处理,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办理经济案件时,匡能根据法律和事实,分析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出正确处理意见,为委托人挽回、避免经济损失达410万元。 1982年,匡编写了《借鉴集》一书,在省内外发行两万余册。全书收集生动案例41个,每例均附有作者按语。该书问世后,得到省内各级司法行政领导人的肯定和从业人员的欢迎,对普及法律知识,正确处理经济、民事纠纷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4年10月,湖南省对外经济技术洽谈会在长沙举行,匡受聘担任洽谈会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涉外经济技术合同,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洽谈会上,匡审查涉外经济贸易合同37份,对我方一些重大合同的失误及时做了补救,使合同条款更加明确和完备,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日后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匡张双照因此立功一次,《中国法制报》曾以《法律与经济握手》为题,对其在洽谈会上的法律顾问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尔后匡再次受聘担任省对外经济技术洽谈会法律顾问,并在日常工作中审查涉外合同20余件,提出法律意见书或见证书上百份,给合同审查机关提供了审批依据,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事业贡献了一己之力。 此外,匡还兼任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顾问,经常参加省人大立法的审议工作,为地方法制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积极培养律师人才,先后帮助数十人学习法律知识并取得律师资格,担任了北京大学、省女子职业大学、省广播电视大学等近十所学校法律系学生的实习老师。为了解决家乡请律师难的问题,匡在洞口县高沙镇组织了高沙法律顾问处,并积极协助拓展律师业务,促进了基层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市、县各级领导的肯定。 1992年1月,匡受聘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1997年6月离任。1996年,时任省委书记王茂林就城市管理工作写给长沙市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在《长沙晚报》发表后,匡和另外几名参事就如何落实指示,切实治理整顿长沙市环境卫生的问题,从“切实管住主要垃圾源头,按国家级卫生城市的要求建好公厕和垃圾站(箱),依法治市、持之以恒,建设重点示范区,以点带面,推动全市文明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认真落实王茂林书记关于城管工作给长沙市主要负责人的一封信的几点建议》。该建议提交省政府后,时任副省长唐之享当即作出批示,要求长沙市政府认真研究并函复参事室。 湖南位于长江中下游,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是我国优质烤烟的重要产区之一。匡和课题组参事在对邵阳、郴州等主要产地的烤烟收购情况进行了调研后,形成《当前烤烟收购中存在的四个问题》《警惕烟草大战重演——请省有关部门重视桂阳烤烟收购问题》两篇参事建议,指出当前烤烟收购中存在的四个问题,提出“加大烟草专卖执法力度、杜绝伤农事件发生、加强对烟农的思想教育工作、省财政在收购资金上给予支持”等建议,均被省政府《快讯》1997年第114期采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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