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产品瑕疵 |
释义 |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消费者协会)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摘 要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相关责任制度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他们作出严格的界定。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在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合格的状况。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相应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就是指在产品存在瑕疵时和产品存在缺陷时所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的重点是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之间的关系。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之间有联系,也存在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主要体现在:判断标准不同、责任主体不同、责任性质不同、免责条件不同以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同。此外,本文还重点研究了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的观点是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不同的情况分别为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一个“高压锅爆炸案”展开了详细的分析。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也不同,这主要是出于立法者对不同利益的平衡。本文认为,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体系臻于完善,但是产品缺陷责任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 关键词: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区别 THE RESEARCH O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ABSTRACT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are easy to be confused, and the laws do dot make any definition about them. I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the term defects refers to the status that the products do not fit in with the criterion the contract provides. But in product defect liablity the term defect refers to the products contain unreasonable dangers which could damage the users’ properties or bodies. Correspondingly, the two liablities belong to the civil liablities caused by the products which is in some status mentioned above. There are some relationships betwee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and product defect liablity, but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which need to be differentiated well. The difference s of the two liabilities lie in the criterion, the liablity taker, the quality, the liablity-taking-off cindition and the manner of liability assuming. On the basis of the research above, this paper adopted a case in which a pressure cooker exploded and the issue of the two liabilities arose. The principles of the liablity undertaking are also different in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 and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for the legislator may use different principles to balance the intrests of every parties. The legal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 functions well in China, but the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defect liability is far from perfection and need to be improved. Key Words: Liability for warranty against defects,Product defect liability,Difference 目 录 摘要………………………………………………………………III ABSTRACT………………………………………………………...IV 引言………………………………………………………………..1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概述………………………..2 (一)产品瑕疵责任概述………………………………………………2 1.产品瑕疵概念………………………………………………………………………2 2.产品瑕疵责任概念…………………………………………………………………3 (二)产品缺陷责任概述……………………………………………..3 1.产品缺陷概念………………………………………………………………………3 2.产品缺陷责任概念…………………………………………………………………4 二、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关系分析………………….5 (一)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联系…………………………5 1.两者都是和产品有关的责任……………………………………………………..5 2.两者都是民事责任………………………………………………………………..5 (二)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5 1.判断标准不同………………………………………………………………………5 2.责任主体不同……………………………………………………………………..6 3.责任性质不同………………………………………………………………………6 4.免责条件不同………………………………………………………………………6 5.责任承担方式不同…………………………………………………………………6 (三)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关系的案例分析………………7 1.案情介绍……………………………………………………………………………7 2.案情分析及该案例的意义…………………………………………………………7 四、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10 (一)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归责原则…………………………………10 1.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10 2.确定产品瑕疵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11 (二)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11 1.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11 2.确定产品缺陷责任归责原则应为双重归责原则……………………………….12 五、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制度的思考……13 (一)对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的思考………………………………13 1.产品瑕疵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13 2.完善我国产品瑕疵责任制度的思考…………………………………………….14 (二)对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责任的思考…………………………….14 1.扩大产品的范围………………………………………………………………….14 2.扩展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15 3.完善抗辩事由…………………………………………………………………….15 4.应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15 5.规范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15 结论……………………………………………………………….17 参考文献………………………………………………………….18 致谢……………………………………………………………….19 (标签:产品 瑕疵 责任 缺陷 杂谈 分类:经济法 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谈产品瑕疵与"三包"责任消费者王某在销售者杜某处购买女式皮鞋一双,价格140元。事隔两个月之后,该皮鞋出现质量问题,在王某的请求下,杜某为王某调换了一双相同款式、相同价格的皮鞋。穿上调换的皮鞋大约十天后,王某从杜某店面前路过,看见另一双价格为160元的女式皮鞋,觉得更好看,于是提出用上次调换的皮鞋并加付20元来调换此双皮鞋,杜某同意。王某获得新皮鞋后半个月,发现两只鞋的鞋帮不同高,向杜某提出退赔的请求。后因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王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调解,希望销售者退还货款。 工商机关执法人员对引发纠纷的该双皮鞋进行了检查,发现两只皮鞋的高度一致,但鞋内侧的鞋帮处的确不同高,经测量,两只皮鞋内侧脚踝处的鞋帮高度相差0.9厘米。 工商说法: 广义上,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上,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根据《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具有瑕疵担保义务。《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基于买卖合同而产生,在商品流通环节,销售商可能不知道产品质量有瑕疵,但仍然要必须承担瑕疵担保义务,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是销售者出售产品后产生的,不是消费者的额外要求,销售者应当对产品质量负责并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当产品存在瑕疵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具体而言,就是: 1.修理、更换。消费者可以在不改变物权所有人的情况下解决产品瑕疵责任问题,继续使用产品;修理费用应由销售者负责。 2.退货。解除买卖关系,销售人从消费者手中收回产品所有权,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退货是在修理、更换的前提下或者产品本身已不具有修理、更换的条件时,消费者退还产品、收回产品价款,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 产品质量瑕疵的救济方式是法定的,消费者应当从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时,可以行使法定的选择权,销售者应当允许并尊重其选择,并切实履行其“三包”责任。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应当索取发票作为获取赔偿的依据;对于销售者而言,应当完善进货台帐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不要怕麻烦,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本案中即是由销售者的上家 ——批发商承担的退款责任。 (选摘自四川经济日报 郭逢梅 陈斐蕤 2008-10-29 23:37:09 汽车产品瑕疵处理 最好留意购车“盲点”汽车销量在不断增长,汽车消费投诉也在与日俱增。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供的数据,2003年上海市汽车消费投诉达到412件,较2002年的162件增长近3倍。这是否表明,汽车消费中的问题真的多得不得了?对此,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张伊亮介绍,有许多投诉完全是因为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误解造成的,如果厂商能在购车的过程中为消费者介绍得更加明白一点,讲得更具体一点,消费者的投诉就会减少很多。 产品瑕疵怎么处理最好? 目前汽车投诉中,汽车质量问题占到百分之七八十。产品瑕疵如果发现在售车前,汽车经销商只要为消费者指出缺陷,并适当降低车价,消费者在事先知情、心理上已接受的情况下,日后产生纠纷的情况基本很少;而产品瑕疵如果是发生在车辆交接并使用后,由于消费者不能预知,花了正价的钱买的却是瑕疵品,必然会给消费者蒙上心理阴影,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投诉纠纷。 那么,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瑕疵怎么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5大解决途径:与经营者、生产商直接协调;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到相关行政部门申诉;仲裁;起诉。消费者无论选择哪一种途径,都不失为一种维权的方式,但市消保委张伊亮建议:消费者根据汽车产品瑕疵的实际情况,应尽量采取最直接、最有效、时间最快、成本最低的方式。 所谓最直接、最有效、时间最快、成本最低的方式,就是与经营者、生产商直接协调。过去消费者总认为“无商不奸”,对厂商缺乏信任感,但现在随着市场形势的变化,厂商观念也发生了很大转变,主观上都愿意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服务,特别是在目前市场低迷、单车利润越来越薄的情况下,厂商越来越重视对已购客户的服务。所以,在汽车产品瑕疵的处理过程中,消费者第一步可以先找该品牌的经销商或者该品牌的特约维修站处理;如果他们解决不了问题,第二步是直接向厂家投诉,并留意在处理过程中留下所有的资料,因为,一旦你对厂家的处理结果不满,需要采取后4种方式来解决问题时,这些资料往往成为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最终保护的最直接的举证物。 新车交付应该几公里? 零公里是消费者确认所购买的车辆是新车的主要标志之一。据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吴东律师介绍,他曾遇到一个案例:消费者投诉他刚提的新车路码表显示已经有400公里,认为该车不是被别人开过,就是返修车,要求有关部门检测鉴定才放心。 新车的路码表一定显示零公里吗?吴律师说,他曾为此请教过某厂家,该厂家给出的答复是10公里以内都属正常。但又不能一概而论,浦东验车场对新车上牌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不超过2000公里,出厂日期不早于2年。实际上,根据车型以及生产、存放场所的不同,新车路码表的行程显示也各不相同。 中小型客车、2吨以下卡车:一般由厂家用长车运到经销商处,这些新车行程的计算方法为:厂家试车公里数+上牌行程公里数。厂家试车公里数一般为10公里以内(有些车行程50公里之内路码表可以调零) ,上牌行程公里数根据上牌点的远近而不同,主要分为3种情况:在有上牌权限的经销商处购买后直接上牌则不产生公里数;本地上牌,如从上海浦西的普陀区到浦东验车场上牌,来回为50公里左右;外地如苏州、太仓等上牌来回行程就要100多公里,有的更远。 中大型客车、2吨以上卡车:这些车基本都是由专业的驾驶员从厂家直接开到经销商处,这就要根据厂家离经销商的远近来确定公里数。如长春一汽产的大型卡车,开到上海的经销商处行程就已超过2000 公里;南京南汽产的依维柯或江淮、跃进等车,开到上海的经销商处行程也要超过300公里。在此基础上,再加上厂家试车公里数和实际上牌行程公里数,就是此类车的正常行程数。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厂商采取把路码表、传感器拔掉使路码表不走来确保零公里,这就已属于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下,确定该车是否新车就只能采取看轮胎、看“跑冒滴漏”等其他的方式。 出库费是一笔什么费用? 前几年,汽车出库费征收现象比较普遍,虽然并非每个厂商都收,但几乎已成为一种“行规”,费用从50、100、200到1000、2000元不等,由消费者在提车时直接交给经销商。那么,购车征收出库费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据上海某大型汽车经销商介绍,收出库费的本意是厂家考虑到经销商要对出入库的车辆进行清洁、保管、PDI售前检查等服务,而同意经销商向消费者收取的一笔额外费用。既然是额外的费用,消费者很容易会认为这笔费用已经包含在车价中,或不应该收取,如果销售人员没有提前说明,消 费者就会有怨言甚至拒付,从而产生纠纷。 近年以来,随着汽车买方市场的到来,随着库存车越积越多,经销商收取出库费的情况已越来越少。出库费正与加急费一样退出汽车消费舞台,将成为汽车市场的历史性收费项目。 抵押贷款不成谁之过? 日前,沪上某大型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陈先生代办贷款购车的手续,初审手续通过后,他们就为陈先生代办了上牌手续。然而,银行在放款前复审时发现陈先生材料中提供的工作单位系伪造,由此银行拒绝陈先生贷款手续的继续履行。车已上牌,经销商要求陈先生付清全款购车款,而陈却吵着要退车,并一纸诉状告了该经销商,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 贷款手续只是经销商为消费者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服务不成,责任由谁来担?抵押贷款不成,主要原因是消费者的资信调查不过关,如消费者材料不齐、材料有误、未交手机或水电煤费用等导致消费者个人资信度不高,这种情况下,责任当然应当由消费者自己来负。 沪江律师事务所周有安律师认为:经销商为消费者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实际是一种消费者的委托行为,法律后果因由委托方(消费者)承担。从法律上来说,委托人由于自身的原因(如资信不过关)造成委托行为(按揭手续)不成功,消费者有义务继续履行付款义务,不付余款是违约的;同时委托人有义务不能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否则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造成受托人损失的,还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受托方(经销商)来说,在为消费者办理贷款抵押手续的过程中一定不能违规操作,一定要等办齐所有手续(特别是银行放款入帐)以后才能放车,否则受托方(经销商)很容易陷入被动的不利局面。 汽车交接检查不慎怎么办? 在最近一次厂商与消费者的交流会上,消费者李先生谈了他的交接车经历。他说,车辆交接时,他与汽车销售人员一起对照PDI售前检查单的内容仔仔细细检查了一遍,并对提车注意事项一一确认,本以为万无一失,然而,在换备胎过程中却却发现备胎是坏的,经检查,原来厂方工人将挂备胎处的短钉子错换了长钉子,导致备胎挂上去马上就被戳破。虽然特约维修站立即帮他换了钉子并送了备胎,但他认为,毕竟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一旦汽车交接时检查不慎,使用过程中出了问题,究竟由谁来负责? 对此,周有安律师这样认为:产品暇疵在合理期限内发现,消费者可以先找经销商或厂家,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或者产生纠纷,消费者可以找权威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如果确定产品暇疵由消费者使用不当形成,则鉴定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找厂商索赔。 当然,消费者如果找正规的经销商购车,产生产品瑕疵纠纷的概率相对会少一些。(俞凌琳) 时尚凉鞋跟部缺陷 产品瑕疵带来新生意“现在的鞋子光讲好看,鞋跟要多细有多细,跟垫很不耐磨。”入夏以来,爱美女性足下越来越炫丽的凉鞋,因部分设计不合理,给修鞋匠带来新生意。 对爱美女性而言,时尚凉鞋是她们夏季的宠儿。昨日,记者在荆州几家大型鞋店看到,最受女性追捧的,莫过于各种细高跟鞋。不过,鞋子好看也有烦恼。喻小姐买了一双品牌凉鞋,没穿多久鞋跟垫就被磨平了,却找不到合适的垫子更换,只好找鞋匠帮忙。 在荆州区荆南路专门订做皮鞋的刘老板称,入夏以来,他干得最多的是补鞋。他说,虽然部分品牌的鞋子有备用的垫子,但不太好用,不过是商家满足消费者心理而已。如果没有成品,鞋匠只得根据顾客需要手工制作。“一对鞋跟垫2元到5元不等,生意好的时候一天要弄30多个。” (选摘自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见习记者 姜莉薇 2006-06-16 07: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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