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克拉玛依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和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克拉玛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村道。 县道是指市辖区内具有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区政府所在地和区内乡、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区际间主要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以及建制村与外部联络的主要公路。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及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第四条 市交通局是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并上报各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二)积极协调并争取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并负责此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计划拨付使用; (三)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养护标准、技术规范、质评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指导各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四)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五)组织开展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和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评定结果作为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组建; (三)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四)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乡村配合”的原则,确定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措、投工投劳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检查制度,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区、乡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严格按计划使用;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并进行检查验收; (四)组织协调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以及公路沿线的绿化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业务指导; 区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站,负责农村公路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农业、公安、水利、电力、通讯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2号)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落实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方针,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农村公路,按本办法进行养护。 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经验收符合四级以上(含四级)标准的,可列入次年度的养护计划。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安全设施、绿化及附属设施。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以采取专业化养护和群众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的方式,也可采取群众投工投劳、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可根据沿线人口分布情况和道路等级差异,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 沿线人口密集、道路等级高、车流量大的路段必须进行经常性养护;沿线人烟稀少,道路等级低、车流量小的路段可进行季节性养护或突击性养护。 第十四条 禁止破坏路线景观、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由区、乡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两侧建筑区的控制范围以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以坡角外3.5米起),县道、乡道不小于10米、村道不小于5米。 第十六条 进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 第十七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区、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抢通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参与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多方筹措、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健全养护资金使用和监管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三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500元,四级公路每年每千米2000元。 第二十条 公路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做到账务公开,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同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区的道路养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养护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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