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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县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7〕22号)文件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县农民工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长效机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构建和谐开阳。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分布在全县各个行业,尤其是建筑业、加工业、采掘业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已占从业人员半数以上,是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外出务工,创造了财富,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同时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开辟出一条新路。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二、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开阳实际出发,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全县树立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善待农民工的意识,消除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坚持转变政府职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鼓励各乡(镇)、各部门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建设。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指导性和操作性相统一。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三、加强和完善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年度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培训与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农民工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检查督促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和劳动管理问题

(一)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

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的状况,实行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并依法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指导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面掌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卫生部门要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要求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严格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要加快对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调研,向上级劳动部门提出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

六、搞好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和培训

(一)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各部门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要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推动供求信息的沟通与对接。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村劳动力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技能培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制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和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完善农村劳动力和农民工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向农民传授外出就业基本知识。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各地不得指定学校。农民工输出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输入地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测,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三)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进一步明确和健全“以输入地管理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协调配合”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

(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将在城市长期生活、具有稳定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政策范围。

(五)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区,构建以乡(镇)劳动保障所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能力。发挥社区的社会融合功能,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八、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县职称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要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同时,要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

(四)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法律服务力度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同时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的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

(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工商、税务、劳动、工会等部门要在开展新建企业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时,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会,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和维权工作。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帮助困难农民工解决就业、就医、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

充分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信息网络建设,实现信息共享。科学、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民工总量、结构、分布及其变化趋势方面的信息,掌握农民工的总体数量和主要特征,预测农民工发展变化趋势,为县人民政府提供相关决策和管理、服务工作的基础信息。

九、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通过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大精神,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要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市、县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各部门要深入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对象、不同层次的宣传工作,采取在宣传橱窗张贴宣传画、出专刊、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咨询等形式进行宣传;加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外出务工人员须知、培训、再就业政策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法规宣传,努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使农民工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开阳建设。

开阳县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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