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具体人 |
释义 | 具体人是丁金山先生在《天道演化哲学》中提出的哲学概念。 一、具体人与共性人、复杂人 所谓具体人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具有特定需求、情感、理智、行为目标和能力的具体的有机体。具体人既有人的共同特点、群体性特点等各种社会特征,又有遗传特点及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不断改变的个性特征。自然人是具体人的主体。由自然人通过有机结构组成的家庭、企业、政党、国家等社会组织也可以纳入具体人之列。具体人的本质不能简单地从先天的善、恶等方面去认识,而要从时、位、体、的、策、行、果七个要素[1]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演化过程中去理解。 具体人不同于“恶人”、“善人”、“经济人”、“阶级人”等共性人假设。共性人假设往往把一部分人的某一共同特点看成这部分人的本身(本质),而忽略其他共同特点及不同个体之间的不同特点,用共性代替个体本身。而具体人则不但具有人的社会共性,而且具有随着时间、地点、条件改变而改变的个体特点,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具体人不同于难以把握的“复杂人” 假设 。“复杂人” 假设认为个体时而按经济人方式行事,时而表现为一种社会存在,时而按满意原则行事,因而难以按照一定的规律去进行认识和把握。而“具体人”则强调,个体虽然各不相同,但其行为与决策过程则遵循一定的规则与模式,其运行规律是可以把握和运用的。 二、具体人的行为动力机制与行为模式分析 (一)具体人具有一定的内在需求。在我国古籍中,内在需求多被称为“欲”。欲和情往往连在一起,统称为“七情六欲”。《礼记.礼运》篇把“欲”列为“七情” 之一, “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勿学而能”。佛教所言七情则指“喜怒忧惧爱憎欲”,中医学的七情则指“喜怒忧思悲恐惊”。还有人认为六欲包括:食欲、性欲、权欲、丁欲、财欲、贵欲。此外还有佛教的五欲之说,认为人具有五种基本欲望,即财色名食睡。两欲之说:即维持生命和延续生命[2]。在现代西方社会则以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最为著名。马斯洛认为人具有从低到高的五种基本需求,即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本文认为具体人的内在需要是具体人想要满足还没有得到满足的生理、心理及精神需要。内在需要的满足总要指向一定的外在的客观对象。影响内在需要的因素有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不同的具体人的内在需要是由具体人及其所处的具体的自然和社会历史环境共同决定的,是不断变化发展的。 (二)具体人在内在需要的驱使下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如:因为生理需要,具体人离不开食物,要获得食物就不得不进行采猎、农牧等获取食物的行动。行动会造成痛苦和损失。例如,劳动有可能造成疲劳和身体伤痛,竞争可能失败,投资可能血本无归,等等。 (三)行动过程中产生的得失、痛苦、难易等感觉知觉,使具体人产生十二种感情活动:喜、怒、哀、乐、爱、恨、好、恶、忧、信、敬、忌。[3]其中每种感情活动由于产生的原因及程度的不同又可分为多种。如:由于别人(或对方)的攻击等失败则产生仇恨,由于公开竞争而失败则会产生嫉恨,由于自己或己方的原因导致失败则产生怨恨。十二种感情按照程度的差别还可以进行分类。如“好(爱好)”的感情超过一定限度就是贪和癖。感情的产生与需要满足过程中的得失密切相关。“喜、乐、爱、好、信、敬”是指由于某些客观对象能满足个体的内在需要,或有利于个体内在需要的实现,从而使个体产生的生理、心理方面的兴奋或需要偏好。“怒、哀、恨、恶、忧、忌”,则是指某些客观对象不能满足个体的内在需要,或有碍于个体内在需要的实现,个体对这些对象产生的生理、心理方面的痛恨或厌弃倾向。感情的产生可用几句话来概括:予之则喜,夺之则怒;失之则哀,得之则乐;常予因为爱(或生爱),常夺因为恨(或会生恨);需求之为好,厌弃之为恶;目标难以实现则忧,目标有把握实现则信;心理上认为可能产生较大的损失则忌,心理上认为会带来较大的利益则会产生敬。也就是说,如果个体“需要”的得失是由具体的客观对象所造成的就会产生对相应对象的喜怒;如果是由宏观的环境造成的则会产生哀乐;长久或重大的喜怒则会形成爱恨;如果客观对象本身能满足个体的需要则会产生偏好,如果客观对象不能满足个体需要则会令个体产生厌弃;如果心理上认为客观对象可能导致较大的得失则会产生敬忌。 (四)复杂的感情活动使行动的动机更加复杂。一般来说,内在需要是行动的根本动因,而行动演化过程中产生感情则是一种更加直接的动因。需要产生的一般都是利己的行为,而感情不但可能产生利己的行为,而且会产生利人的行为,强烈的感情还会激发具体人产生出偏激的行动,不惜牺牲自己的重大利益甚至生命。需要往往会导致持久的行为,而具体的感情活动则容易随着时光的流逝而淡化。需要往往直接通过行动表现出来,而感情有时直接通过言语和行动表现出来(如,喜则手舞足蹈,怒则横眉怒目,哀则或嚎或闷,乐则又笑又唱,恨则咬牙切齿,等等),有时却不露声色,深深地隐藏在具体人的心底。 (五)具体人的行动会受到能力的约束与理智的指导。在需求和感情驱使下的具体人希望能为所欲为,但实际上并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其行为受到其能力的约束和理智的指引。能力是具体人实践的前提条件。“能力”分开来讲,“能”主要指具体人拥有的外在的资源,“力”则指内在的力量;“能”主要是由具体人的“位”决定的,“力”主要是由具体人的“体”决定的;“能”“力”又是相互作用的,有“能”无“力”就像是高山上的石头,有“力”无“能”就像浅滩上的蛟龙,“能”“力”分开后两者都无法单独充分发挥作用。理智就是进行合理选择的智慧。“理智”分开来讲,“理”客观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反映,“智”是具体人掌握道理、义理、法理与正确的方法的内在素质和水平,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和后天的学习因素共同决定的。理和智是密不可分的,智是掌握理的基础,而对理的把握则会反映智的水平。 具体人由于能力与理智水平的差异而表现出不同的行为方式,如决策行为上的明智与鲁莽,实施行为上的勇敢和惧怕,行为延续上的坚毅与软弱等等。行为方式的科学性则又决定着需求实现的程度。欲、情、理智和能力相互作用就形成意志。所谓意志就是具体人为实现所追求的主要目标而强迫自己或他人忍受行动过程中的其他得失和痛苦的忍耐性。意志是需要、感情、理智和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需要导致行动去满足需要,行动过程激发复杂的感情,复杂的感情导致更加复杂的行为,行为又受到能力的约束和理智的指导,这就是具体人的行为动力模式。 [1] 这七要素是在总结《易经》的时位演化观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周易》,湖南出版社,1993年11月 [2]戒圆.人生欲望论[J]法音,1995,(7):5 [3] 这12种感情活动是对感情活动的初步总结,可能有所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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