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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九养政策
释义

简介

为大力倡导全社会形成爱老、敬老、孝老的社会风气,同时,为解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日间照料和生活问题,特出台相关政策。九养政策即9条惠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和重点特困帮扶结合;解决老年人、残疾人就餐难、照料难等问题;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和充实基层为老服务队伍相结合;方便老年人、残疾人日常生活;老年人的精神关怀。

北京市政策具体内容

“九养政策”包括:第一,从2010年开始,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孝星”活动,全市命名表彰1万名“孝星”,并给予物质奖励;第二,建立居家养老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券;第三,利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餐桌,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第四,建立城乡社区(村)托老所,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第五,招聘居家服务养老员并纳入公益性岗位;第六,市政府统一为每个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无障碍服务车;第七,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充分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第八,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家生活的老年人提供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第九,为有需求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配备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

北京市相关规定

根据“九养政策”,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2009年12月31日之前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这三类人群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街道民政科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在交道口居住的京籍居民,符合上述条件均可在所处居委会申请。

对于居住在交道口却人户分离的人员,如果要在交道口街道申请养老(助残)券,则需要先在户籍地开取“户籍地不享受居家养老(助残)券”的证明,反之亦然。对于已经享受过居家养老补贴券的80岁及以上老人,则无需审批,自动由50元调整到100元。另外,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将发放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的《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和医疗补助领取证》,老年人凭证可享受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待遇。

相关解读

“九养政策”一 每年重阳表彰万名“孝星”

政府倡导并鼓励子女承担奉养父母的责任与义务,孝敬老人并关注老年人精神和物质需求。以城乡社区(村)为基础,广泛开展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活动,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从2010年开始,每年重阳节期间,在城乡社区(村)开展推荐评选“孝星”活动,全市命名表彰10000名“孝星”,并给予物质奖励。

解读

万名“孝星”评选采取基层初选、逐级上报和两级表彰的方式,评选标准包括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孝敬父母、长辈,对老人精心照顾,事迹特别突出;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教育子女尊老敬老,养成良好家风;义务赡养社会老人,被传为佳话;在为老服务岗位上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受到服务对象、单位和公众的一致好评;注重精神赡养,积极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有意义的活动;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加社会敬老、养老、助老公益活动,热心捐助老年公益事业或投资老年福利事业,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等。

“九养政策”二 养老助残券政府买单每月发放

建立居家养老(助残)券服务制度和百岁老人补助医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发放养老(助残)券,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多种方式的养老(助残)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基本生活服务需求。

具体标准是为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16至59周岁无工作的重度残疾人参照本办法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为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发生的,且符合本市有关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给以补助。

解读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60至79周岁重度残疾人,包括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视力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16至59周岁无工作重度残疾人均可在居住地申请每月100元的居家养老(助残)券,人户分离人员须提交未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的证明。

居家养老(助残)券由市老龄办统一印制,区县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回收,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申请与审批方式、使用范围和有效期。养老(助残)券将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基本生活需求。

另外,区县老龄办将向具有本市户籍的100周岁及以上人员发放《北京市百岁老人津贴、医疗补助领取证》。按相关医疗制度规定报销后,由负责报销的有关部门出具医药费分割单,个人持分割单到户籍所在区县老龄办报销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不含起付线以下费用)。

“九养政策”三 城乡社区(村)建养老助残餐桌

利用城乡社区公益性用房、单位内部设施、居民空闲房屋等社会资源建立养老(助残)餐桌。采取政府适度补助租金、项目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由各级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主管部门,选择有资质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餐饮企业提供社区餐饮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市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村)建立养老(助残)餐桌,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家庭送餐服务。

解读

政府试行每年在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补贴一个养老(助残)餐桌。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向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各区县审核合格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审批。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养老(助残)餐桌运营补贴政策,对运营较好的餐饮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

“九养政策”四 城乡社区(村)建托老(残)所

利用现有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中心等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残疾人)建立社区托老(残)所。不足部分可利用社区居民空闲房屋及家庭空间开办。社区托老(残)所的维护运营采取政府适度补贴和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将托老(残)所基本覆盖至全市城乡社区(村)。

解读

对运营满半年的托老(残)所和互助点给予补贴:对月服务18天以上、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的床位每月补贴100元,对互助点每月补贴100元。

服务老年人的床位和互助点的补贴资金由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服务残疾人的床位和互助点的补贴资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已享受运行经费补贴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不再重复享受社区托老(残)所床位补贴。

“九养政策”五 全市聘用

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

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和城乡社区(村),根据实际需求聘用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通过对高龄独居老人和重度残疾人开展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巡视探访、了解需求,反馈信息,组织、监督社会组织提供养老服务等形式,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居家养老(助残)做好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居家服务养老(助残)员优先从“4050”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资质且符合本市就业特困认定标准的人员中招聘,纳入公益性岗位。

解读

各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各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聘用5至7名养老(助残)员,每个城乡社区(村)至少聘用1名,高龄独居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较多的城乡社区(村)可按30:1的比例增聘。

社区(村)养老(助残)员的工作接受社区(村)委会的监督。

“九养政策”六 每个街道配发无障碍服务车

由市政府统一为每个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配发一辆具有无障碍功能、带有全市统一标识的养老(助残)无障碍服务车,用于组织老年人、残疾人参加社会活动等。

解读

各区县制定管理和使用办法,做好与已配发150辆车使用办法的衔接,主要用于社区托老(残)所、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老年活动站)、社区“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机构和扶贫助残基地开展活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

“九养政策”七 多方式养老(助残)精神关怀

发挥社会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作用,依托“96156”社区服务热线,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电话咨询、上门服务。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居家开展精神关怀服务。

解读

为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精神慰藉需求,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负责整合和开发辖区心理咨询服务资源,“96156”发挥各类心理咨询专业组织和社区市民学校、老年学校的作用,组织专业人员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和相关知识培训。组织城乡社区志愿者,特别是社会工作者,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聊天、读书(报)等志愿服务。

“九养政策”八 实施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按照自愿的原则为有需求的老年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给居家生活的老年残疾人提供洗澡、如厕、做饭、户内活动等方面的便利。

解读

市残联和市老龄办负责设备、器具的招标采购。区县残联和区县老龄办负责组织施工和检查验收,一季度进行调查摸底,三季度前完成施工,四季度组织检查验收。该项工作纳入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实施工程。

“九养政策”九 “小帮手”提供电子服务

向有使用需求并具备使用能力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6至64周岁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交通、购物、社交等电子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残疾人)有计划地提供便携式“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由个人自愿申请购买,政府按前端价格给予适度补贴。

解读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并交纳个人负担费用。街道(乡镇、地区办事处)审核,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核准后报市老龄办,市老龄办会同市残联审定,由区县老龄办、区县残联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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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9:2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