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则 |
释义 | (试行) 一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的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统一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的要求、秩序、责任,更好地做好防止学生辍学,控制学生流失的工作,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受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省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荆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中小学校(含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荆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执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籍由乡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初中学籍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其他社会力量(含企业)办的学校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由主管学校业务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 招生第四条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坚持“划片招生、通知入学”的原则。乡(镇)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乡(镇)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实行联村办校的乡镇,更要加强监督,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所辖小学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 第五条 初中招生坚持“免试就近通知入学”的原则。乡(镇)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安排本辖区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本辖区的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就读。荆门市直属初中招生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范围招生的初中学校,每学年度招生要提前半年将当年招生方案,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招生。招生时,招生学校要同生源所在学校以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生源资格审查,学生经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招生学校要将录取结果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向新生原毕业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呈送被录取学生名单,以便跟踪监督这些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招生的计划安排,学校招生规模的审定及招收新生的录取审批等工作。 三 学生注册、学籍建档第八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学号管理,其学籍档案由教育主管部门验印方为有效。 小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小学新生的统一编号注册、建档、验印,印制统一的学生学籍档案。 小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内容: 1、荆门市××县(市、区)小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2、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 初中: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初中新生的统一编号,印制初中学生学籍档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初中新生的注册、建档、验印。 初中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内容: 1、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表 2、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平时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3、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学年评语表 4、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体格检查表 5、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表 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生身体素质测试登记表 6、荆门市普通初级中学毕业生登记表 7、普通初级中学新生入学通知书 8、普通初级中学新生入学登记表 普通高中: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放普通高中新生学号、学籍档案,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学生学籍的注册、建档、验印。 第九条 小学、初中学生学籍学号编码: 1、小学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注册管理。从一年级注册开始,每生一号、跟踪管理至毕业。学籍档案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制。小学生学号用9位编号: 年号 区位码 乡镇代码 流水号 县、市、区区位编码为: 市直学校:0(其乡镇代码为00) 东宝区:1 掇刀开发区:4 沙洋县:2 京山县:5 钟祥市:3 五三农场:6 2、初中学生实行全市统一编号管理,从初中一年级注册开始,每生一号,跟踪管理至毕业。初中学籍由市教委统一印制。初中学号用7位数编号: 年号 流水号 3、学生学籍档案印制工本费由学校在学生缴纳的杂费中支出。 第十条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 1、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凡常住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在常住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常住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应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志有地和流入地县乡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建立流动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本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流出、流入就学情况。 2、在荆门市辖区暂住的外地市流动儿童少年,其监护人应送其在流入地就近短期借读(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凡需要短期借读(包括中途插班)的流动儿童少年,应由其监护人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学校接受短期借读,并由接收短期借读的学校建立短期借读学生临时学籍档案,实行单独注册与统计。借读时间超过两年的,学校应及时为其申请正式注册,办理正式学籍。短期借读学生学籍簿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建立的短期借读学生临时学籍档案准予学生带回原籍学校。流动儿童少年若在汉入地借读学校读完小学、初中,可以就地毕业和升学。 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持临时学籍短期借读的学生,在荆门市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统计年报中应单列统计上报。凡在荆门市范围内学校借读时间超过两年,并正式注册办有学籍档案的流动儿童少年,不按此条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注册时,要注意其姓名的准确性,已注册学生姓名一般不准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名的应由其家长写出更名申请,提供更名户籍证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学生更名必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且只在高中一年级办理更名手续。 四 学生异动第十二条 在籍学生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流失、死亡、姓名变更及高中学生留级都属于在籍学生的异动。各级普通中小学有责任和义务对本校异动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开具证明,办理异动手续,保证学生的正常流动,防止学生辍学。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小学、初中学生异动的审核、审核和备案。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普通高中和市直、厂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异动的审核、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审批程序及要求 1、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址变更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校就读,准予学生转学。转学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由转学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转入学校签发《接收证》,转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2)学生或其监护人先将《接收证》送交转出学校存档,由转出学校签发《转学证》和学籍档案,到转出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将《转学证》和学籍材料交转入学校。 (3)学生转学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每学期开学初两周之内转入学校将转入学生的《转学证》及学籍档案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2、跨行政区域的小学、初中学生转学,要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市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入我市要重新发给荆门市小学、初中统编学号;省外高中学生转入我市,经市教委审批备案后,重新发给全省高中统编学号。 3、同一城区学生不予转学;初中三年级学生不予转学;高中学生参加二年级毕业会考后不予转学;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能转学到高中普通高中就读。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审批程序及要求 1、学生因病确实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可以休学。 2、学生因病休学应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并由学生或家长写出休学申请书,学籍所在学校签发《休学证书》,由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高中和市直初中小学学生因病休学由学校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3、学生休学时间为三个月至两年,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 4、休学学生复学应先向学校提出申请,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复学时,学校可视其休学时间及实际学历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退学、流失报告制度 1、小学、初中在籍在校学生一般不得准予学生退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定,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许退学。 ①因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学习能力; ②年龄超过17周岁; 高中学生退学要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各地学校都要做好防辍控流工作,小学生年流失率不得超过0.2%,初中生年流失率不得超过3%。 3、建立学生流失情况报告制度。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教育,劝其上学。经教育后仍不到校上课,学校校长应在两周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流失学生报告单,报告学生流失原因、时间及学校控流回收工作情况。报告单一式三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报乡镇教育组备案。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流失学生的监护人,限期送子女返校。各县、市、区教委和市直、厂矿中小学校要在每年的4月和10月,对本辖区小学、初中、高中在校生流失情况向市教委作出书面报告。 4、学生流失后又回到学校学习,学校应及时上报,撤消该生的流失报告单,恢复该生学籍。安排其在辍学前的年级插班就读。若返校后未在原年级就读者,其学籍按留级生的学籍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生死亡报告制度 凡在校在籍学生死亡,由学校填写学生死亡报告单,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即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注销死亡学生的学籍。普通高中学生死亡要报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 五 学生毕业与升学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取消留级制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五、四制或六、三制)的学生即时毕业,取消小学毕业升初中的升学考试。 第二十条 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校毕业生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不能达到毕业标准的, 发给相应的结(肄)业证书。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发给《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各学段学生毕业标准另文规定。 第二十一条 小学毕业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审核、验印,学校发放。 第二十二条 初中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学校发放。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学校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证书印制工本费由学校从学生缴纳的杂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为学生建立完善、规范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应由教师和档案管理人员按期、如实填写,不能让学生填写,不能弄虚作假或在学生毕业时突击填写。 第二十六条 双重学籍、无学号学籍、未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均为无效学籍。无效学籍学生不得参加毕业升学考试。除小学一年级新生外,任何学校不得招录无学籍档案的学生入学就读。 六 学生档案与学籍管理第二十七条 小学毕业生学籍档案由毕业学校提供给学生升入的初中学校,由初中学校保管终结。 第二十八条 初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凡参加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学生,其档案由毕业学校移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学生升学的资格审核材料,并由高级中等学校保管终结。未升学的学生学籍档案由原毕业学校至少保存三年后自行决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灵活的表彰与奖励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记录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 小学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初中开除未成年学生,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者,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第三十一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经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并予公布,其受处分的情况可不记入学籍档案。 七 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第三十二条 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荆门市及各县、市、区教委要建立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将所辖范围内的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建成数据库统一管理,并作为学生考试、毕业、升学的数据资料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直属学校和乡镇教育组,要配备学生学籍管理计算机,乡镇和乡镇以下各中小学要逐步配备学生学籍管理计算机,作为全市学生学籍管理的基层终端,专人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籍的注册、注销,学生的异动在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随时在计算机系统进行处理备案,保证学生学籍计算机管理系统准确反映学生的学籍状况。 第三十五条 全市学生学籍管理系统数据资料每学期调整核实一次,并逐级上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学籍管理总库,在每年的4月、10月底完成。市、县(市、区)教委将以总库资料为依据组织各级中小学的检查、评估、考试、招生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现行普通高中、初中学校编码继续使用,全市小学学校编码另文确定后使用。 八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市教委。各地要根据规则制定具体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籍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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