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玉人生是太平洋保险最新推出的一款分红养老保险,具体条款如下: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小康之家·金玉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u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和性别、约定的交费方式以及祝贺金领取年龄等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本合同即时保险金额根据如下约定计算: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满18周岁的,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即时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19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但即时保险金额最多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18周岁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零时前,即时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自本合同生效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即时保险金额在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含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递增,但即时保险金额最多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如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以下不同情况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j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即时保险金额与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k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祝贺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本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我们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一次祝贺金。
祝贺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祝贺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祝贺金领取年龄可以为50、55、60、65或70周岁,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个,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祝贺金领取年龄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满期祝寿金 如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全残)至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次满期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w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受益方式为按均分或比例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身故的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的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无法确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除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祝贺金、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祝贺金、满期祝寿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祝贺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祝贺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祝贺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累积利率。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受益人反馈理赔决定。
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或不能确定给付金额的申请,我们将在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进展情况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3.5 年金转换 经受益人或您书面申请,我们审核同意,可将留存在本公司的祝贺金及相应利息、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转换为我们届时提供的年金保险。
参加转换的祝贺金及相应利息、保单红利及相应利息总额不得低于转换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确定。
3.7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x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若您于合同终止前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y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有3年限期年交、5年限期年交、10年限期年交和20年限期年交四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交费方式,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元,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24时起效力中止。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24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投保时明确选择保险费垫交方式的,分期交付的保险费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若本合同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以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余额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应交付的保险费及利息,我们将折算可垫交天数,本合同在可垫交天数内继续有效;当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和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在保险费垫交期间,如发生退保、红利给付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在给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红利或保险金中扣除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前述垫交保险费的利息按“7.2效力恢复”中计算补交保险费利息的利率计算。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的祝贺金不予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即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每年参照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