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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释义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 长:张令平

二○○八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

依法行政 法制 决策 办法

 分送: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内容

金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等事项。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调整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城市改造、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

第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机关是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听证。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主管部门的除外。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范围、条件、数量、听证代表产生办法以及听证旁听人员的数量、要求与报名办法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维持听证秩序;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组成一般应为单数。

书记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如实反映各方观点、争议焦点、理由、依据以及举行听证的过程。

第十条 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系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听证事项的拟办者或者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听证人员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关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

(三)主持听证程序,制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

(四)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归纳听证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听证申请人、第三人。

听证申请人是指经听证机关告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除听证申请人外,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听证机关通知参加听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二)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参加听证,并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四)查阅职能部门提供的依据、证据及有关材料;

(五)对听证未尽事宜有最后陈述权;

(六)核对听证笔录,要求进行补正或修改。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及时报送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自行推选或者在听证机关主持下推选主要发言人;

(二)按照听证机关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自觉维护听证秩序。

第十五条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及内容,邀请有关学者、专家、技术人员、行业代表等相关人员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听证机关应当向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或者听证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听证机关递交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听证事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相关依据、推选主要发言人的意见等。

第十八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地形成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 听证报告作为市政府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重大事项听证制度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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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20:5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