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学院的通知 |
释义 | 教发函〔2008〕10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报设置郑州华信学院等3所本科院校的函》(豫政函〔2007〕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申报设置郑州华信学院材料的函》(豫政函〔2007〕112号)均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建立郑州华信学院,学校代码为12747;同时,撤销郑州华信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郑州华信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华信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到2012年达到9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旅游管理、市场营销。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河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郑州华信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郑州华信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和科教兴豫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制定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稳定发展。 第三条 学院按照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二章 校名、校址 第四条 学校名称:郑州华信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 第三章 学校性质 第六条 郑州华信学院由中原华信商贸集团举办,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章 办学定位 第七条 学院立足郑州,面向河南,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本着“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重应用”的人才培养要求,依托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注重教学质量,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以工学为主、特色鲜明的多科性的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本科院校。 第五章 办学宗旨 第八条 学院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根本,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九条 举办者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办学层次 第十条 学院主要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实行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学位。 第七章 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到2012年,全日制在校生控制在9000人,其中本科生6000人,专科生3000人。以后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二条 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为基本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以工学为主,工学、管理学、人文学科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社会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逐步增设本科专业。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九章 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采用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理事会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院依法办学。河南省教育厅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投入和学院学费收入解决。 第十六条 学院内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系(部)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学生管理等工作。系(部)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一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学院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院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及其代表、学院院长、学院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七人组成,其中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理事五人。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兼),办公室在理事长、副理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或委托副理事长召集,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通知中层以上负责人列席理事会,研究学院的重大问题。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办公室联系学院的日常工作,必要时随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任期一届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研究的问题经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赞成方可通过。在研究重大问题之前,理事会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位成员,以便准备意见。理事会形成决议后,交院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学院由理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规定的校长任职资格聘任院长。学院院长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党委领导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在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接受国家督导,实行督导专员督导制度,督导专员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内部活力,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二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的资产总额为3.448亿元,净资产为1.645亿元、固定资产为2.215亿元,举办者投入1.438亿元,学院学费收入1.201亿元。办学经费的来源由举办者中原华信商贸集团投入和学院学费收入供给。学院按照国家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依法收取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立财务管理机构,配齐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统一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学院固定资产、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场地及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同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对财产、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原华信商贸集团为学院的举办者。学院依法成立郑州华信学院理事会,中原华信商贸集团董事长李向阳先生为学院理事会理事长。理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权利和义务为:聘任和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学院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审核预算、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对学院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实行监督;依法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和工资分配;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评估;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指导学生的学习,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享有公办院校同等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教育,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院长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学院因资金发生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转; (二)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三)因其他重大原因,经理事会一致同意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有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经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首先由院长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议2/3以上理事赞成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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