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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基础上设立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释义

教发函〔2008〕10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将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升格更名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的函》(浙政函〔2006〕105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基础上设立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校代码为:12792;同时撤消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你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业务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可举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日语、英语、朝鲜语、法语、对外汉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六、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章程》(见附件)。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浙江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章程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建立健全科学的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以及维护和保障学院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校址

第二条 校名: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

第三条 校址:浙江省绍兴市会稽路428号

第四条 学院性质:自愿举办的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办学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举办者不求回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紧贴地区对外经济发展需求,牢固树立办学以教师为本,教学以学生为本的理念,把人才培养作为学院的根本任务,把提高人才培养培养质量作为学院的生命线;坚持依法办学,坚持特色办学,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应用型外语人才的培养质量,为地方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绍兴市教育局

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

第七条 举办者:绍兴越秀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八条 培养目标: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扎实的中外语言文化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具有本科层次外语人才应有的外语应用能力、专业实践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适应外经、外贸、外企、外事服务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成功的应用型外语人才。

第三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和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办学层次和规模:以本科为主,本专并举,全日制在校生为7000人。

第十条 学科门类:以人文学科中的外国语言文学为主,逐步形成人文、社会、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十一条 从实际出发,从办学的个性出发,从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出发,紧密结合经济社会需要,根据市场有效需求灵活设置专业,以外语教学为平台,在目前已开设专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优化学院的专业结构。

第十二条 教育形式及学制:学院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3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同时开展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各种形式的培训和非学历教育;本科学制4年,专科2至3年或者3年。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3年,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教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6人、学院代表5人。

理事每届任期3年。理事如有工作变动或职务变动需要调整的,应由原委派单位重新提出人选。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及理事长名单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九条 学院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有关文件;

(四)审批学院预算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其人选由学院理事会提名,经审批机关核准,由理事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理事会聘任。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罚;

(四)组织教育科研、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七)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或学院从业人员中产生和更换,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并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院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院院长等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院院长等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理事、学院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但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学院党的建设,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接受上级委派的督导专员的工作督导。

第五章 学院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资产

(一)数额

截止到2007年11月30日,学院总资产为4.39亿元,净资产为3.66亿元,固定资产为3.87亿元。

(二)来源及性质

1.举办者出资2.72亿元;

2.学院自身积累0.94亿元;

3.借、贷款0.73亿元。

(三)今后经费来源

1.举办者出资;

2.学费收入;

3.单位或个人捐赠;

4.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5.争取国家政策补贴。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本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资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根据教育成本核算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学院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六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四十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教风优良师资队伍。根据办学总体规划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制订师资配备方案,按精干高效的原则设岗,合理配置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负责对教职工进行教师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制度。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由院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高效高酬”的原则,自主确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奖惩办法。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位证书。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后的章程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理事会决议要求终止;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对其在校学生妥善安置,必要时,可请示浙江省教育厅予以帮助。

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清偿顺序: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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