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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释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2011年12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赣府厅发〔2011〕7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分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保障措施3部分。

基本信息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1〕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逐步实现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重点内容

(一)界定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应急出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任务。

1.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制定村卫生室设置规划。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主要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也可由乡村医生联办或个体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置。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由政府举办的,其建设用地由当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落实,无偿提供给村卫生室永久使用。各地要采取政府补助、公建民营等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基本设备购置。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乡村医生原则上应在村卫生室执业。

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当地政府必须在2011年年底前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采取卫生行政部门招聘执业(助理)医师、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或调配邻村乡村医生等多种方式安排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1.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且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2.强化村级卫生服务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使用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等方面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加强业务指导和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在本乡镇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每月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适宜技术、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医德医风和执行新农合政策情况进行考核。

4.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2012年6月底之前,每个行政村必须有一个卫生室配备电脑、打印机、读卡器及电子化居民健康档案软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新农合门诊统筹等加强管理和实施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2012年6月底之前,配备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村卫生室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并逐步实现居民就诊“一卡通”。

(四)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

1.在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年底前,每个行政村必须选择1个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方案另行下发。

2.村卫生室实行新农合门诊统筹。2011年年底前,凡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在积极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的同时,要加快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和促进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和坚决打击伪造病历、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开单据等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

(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

1.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将40%的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或挪用。

2.建立基本医疗服务补偿政策。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患者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将村卫生室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标准暂定为6元/人次,由患者自付1元,其余5元由其所参加的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各地要严格执行政府价格部门统一制定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

3.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政策。村卫生室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政府在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后,财政按年人均3000元的标准对按1.2‰比例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

(六)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生活补贴制度。

各地要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对乡村医生给予养老生活补贴。具体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乡村医生,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对年满60周岁、从医满20年的,从其年满60周岁的下一月起,由财政按规定每月发放65元的生活补贴,以后照此办理。生活补贴资金各级财政分担比例为:省财政与西部政策延伸县为8∶2;省财政与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为6∶4。生活补贴由乡镇财政所、乡镇卫生院负责具体发放。

实行乡村医生养老补贴政策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身体状况良好、仍能胜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业务工作的,本人自愿可以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七)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1.强化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素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集中面授、远程视频教学等多种形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每年免费培训不应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两周。

2.增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发改、卫生、财政、人保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医改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乡村医生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养老生活补贴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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