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专利代理人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专利代理人执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专利代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代理人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章 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资格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是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方可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四条 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五条 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执业守则第六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专利代理人应当严格依法执业。 2、专利代理人应当道德高尚,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专利代理人职业形象。 3、专利代理人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为当事人提供有关专利法律咨询和帮助。 4、专利代理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保守秘密。 5、专利代理人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行业声誉和信誉。 6、专利代理人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谦虚谨慎、文明服务。 7、专利代理人应当遵守《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维护工作机构的社会形象。 第四章 专利代理人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七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专利代理人转换专利代理机构时,必须首先退出原专利代理机构,再接受新机构的聘任。 第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代理业务,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财物。 第九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违反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制度,不得以不正当竞争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专利代理人不得利用提供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的权益,不得套取或骗取专利(申请)人或国家的财产。 2、专利代理人不得为谋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3、专利代理人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4、专利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5、专利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6、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事务无关的活动。 7、专利代理人不得在同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8、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或公开以前,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损害其他专利代理人的信誉。共同提供服务的专利代理人之间应明确分工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作出选择。 第五章 专利代理人管理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专利代理人,两年中必须接受至少一次省以上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实行等级动态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由省专利代理人协会制定并实施。 第十四条 对违反执业纪律的专利代理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惩戒,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分: 1、警告; 2、批评; 3、停止执业,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4、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 第十五条 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由省惩戒委员会做出,惩戒决定应当经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并以省知识产权局的名义发出。惩戒决定书在批准之日10内送达被惩戒的专利代理人。 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2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6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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