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江苏省排球运动协会 |
释义 |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协会简介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公益性社团组织。本会团结全省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排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普及排球运动,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本团体与中国排球协会和各国家、地区排球协会以及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业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宣传、推广、组织和指导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排球运动,以增强体质,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对本省排球运动发展和重大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协助本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排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组织各级排球竞赛工作;协助省体育局业务对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指导各市排球协会工作;监督与指导各排球分会和排球俱乐部的工作;实施本会与各省、市、区以及海外的排球交往和联络工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苏省排球运动协会”,简称“江苏排协”,英文译名为:“JIANGSU PROVINCE VOLLEYBALL ASSOCIATION,缩写为JSVA。 第二条 江苏省排球运动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排球协会和江苏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公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江苏省排球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和排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排球运动发展的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人士,普及排球运动,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推动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实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本团体与中国排球协会和各国家、地区排球协会以及排球工作者、运动员、教练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体育总会、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五台山1—3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体育方针、政策,宣传、推广、组织和指导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排球运动,以增强体质,提高排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对本省排球运动发展和重大方针、政策及发展战略提出建议; (三)协助本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研究制定排球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助省体育局业务部门组织各级排球竞赛工作; (五)协助省体育局业务对排球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进行注册管理、业务培训、等级晋升和资格审查的实施; (六)指导各市排球协会工作; (七)监督与指导各排球分会和排球俱乐部的工作; (八)实施本会与各省、市、区以及海外的排球交往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团体会员:省内各市、各产业系统,各单位排球协会以及排球俱乐部均可申请获得团体会员资格。本会的团体会员在当地的系统、单位具有唯一性。 (二)单位代表会员: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加入本会的会员。 (三)个人会员:热心排球事业、富有奉献精神、具有合法身份的个人(包括海外、港、澳、台及省外人士),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有关条款,予以暂时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总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自身发展和事业需要,在执行委员会下设:教练科研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社会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由执行委员会聘任;其职责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中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省体总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体总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务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省体总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体总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员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体总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体总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体总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2年2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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