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计算机系统集成二级资质 |
释义 | 综合条件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三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三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之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5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之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业绩1、近三年内完成之、超过80万元之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5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15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之8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40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之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之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超过80万元之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之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4500万元),或自主开发之软件费用不低于25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之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之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之典型项目有较高之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管理能力1、已建立完备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之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成完备之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之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之主要负责人应具有4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技术实力1、有明确之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在国内具有一定之优势;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之业务流程,有自主开发之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之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之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之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基本之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之经费年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 人才实力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之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之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之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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