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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济宁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释义

历史

1928年6月, 国民政府废除道制,实行省、县两级制。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条例》,规定省以下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 1935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在划济宁等14县为县政建设试验区的基础上,正式划定济宁等14县为第一专区,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济宁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济宁、菏泽、巨野、嘉祥、金乡、鱼台、单县、成武、曹县、定陶、郓城、鄄城、东平、 汶上14个县政府。同年4月,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山东省实验区长官公署。同年6月,再改为山东省县政建设试验区长官公署。1936年1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制订《山东省分区设置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规程》,规定全省划为12个行政督察区。省政府先在济宁、菏泽、临沂三地建立第一、第二、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辖10个县政府,即济宁、汶上、嘉祥、鱼台、滕县、邹县、宁阳、滋阳、曲阜、东平县政府。第一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除设1名专员外,还设民政、财政、建设、 教育4科,此外还设秘书主任1人,秘书1人,视导主任1人,视导员6人。1938年5~10月间, 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划为17个行政督察区,至1942年,17个督察区先后成立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济宁为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机构设置不变,辖7个县政府,即济宁、嘉祥、巨野、郓城、寿张、东平、汶上县政府。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为适应战时环境, 于1938年5~10月,先后成立了鲁西、鲁北、胶东3个行署, 作为省政府的辅助机关,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隶属鲁西行署。1945年10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撤销鲁西、鲁北、胶东3个行署,设立鲁北、 鲁西北、鲁西、鲁南、鲁中、鲁东6个政府办事处,分领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隶属鲁西办事处。1947年3~8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撤销6个政府办事处, 设立鲁东、鲁西南两个行署,分辖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隶属鲁西南行署。 1948年6月,国民党山东省政府取消行署建制。同年9~10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先后解放了济宁、菏泽等地,第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也随之解体。

职责

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职权:承省政府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统辖区内各县、市行政。(1)辖区内各县、市行政计划或中心工作的审核及统筹事项;(2)辖区内各县、市地方预算、决算的审核事项;(3)辖区内各县、市单行法规的审核事项;(4)辖区内各县、市地方行政及自治的巡视及指导事项;(5) 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工作成绩的考核事项;(6)辖区内各县、市行政人员的奖惩事项;(7)召集区行政会议事项;(8)处理辖区内各县、市争议事项;(9)承接省政府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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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0: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