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宁市女企业家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济宁市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9年,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济宁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经过3次换届,历届会长为:济宁市金属材料公司经理胡之文,济宁如意毛纺集团总工程师秦云,济宁市华一轻工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丁延莉,济宁运河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孟丽。现有会员83名。2004年11月23日市女企协召开第三届会员大会,分别邀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担任特邀顾问,邀请市妇联、市经贸委的领导担任名誉会长,选举了以丁延莉为会长的女企协领导班子,2006年改选孟丽为会长。 自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以来,协会组织会员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到会员企业互相学习、交流企业管理经验,到外地参加学习,举办恳谈会,女企业家同市政府官员面对面交流思想。评选树立一批优秀女企业家,共有14名会员被评为省优秀女企业家,42名会员被评为济宁市优秀女企业家。市女企业家协会开办了女企业家“工作简报”、女企业家“信息交流”;在市电视台推出“巾帼风采”等栏目,在省、市级刊物上宣传会员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树立了女企业家的良好形象。 市女企协积极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广大会员积极响应号召,出资捐助困难职工、辍学女童和社会贫困人员。据统计,近年来协会会员共捐资500多万元,资助春蕾女童、救助特困职工、支援社会公益事业。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济宁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由全市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多种经济成分的女性经营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济宁市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女企业家服务,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帮助女企业家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沟通女企业家与政府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设在济宁市中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有计划地组织各种讲座和短期培训班; 2、加强与市内外有关社团和女企业家的联系与交往,接受省女企业家协会的委托和省内外有关社团、企业的邀请,选派会员外出考察、研修,学习吸收国内外先进的现代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3、针对女企业家在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交流会、研讨会等,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4、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 5、按照妇联工作要求,在本企业内组织开展巾帼建功竞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五好文明家庭评比以及巾帼扶贫、参与实施春蕾计划等各项活动。 6、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表彰推荐优秀妇女企业家,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7、承办市妇联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凡具备会员条件,承认本协会章程,业绩突出,本人自愿,所在县市区妇联、县市区女企业家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经协会批准,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九条各县市区女企业家协会及其它女企业家组织,皆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参与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二、义务 1、执行本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凡违背本协会宗旨,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设特邀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其职责是: 1、讨论、修改、通过本协会章程; 2、选举、任免本协会领导班子;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妇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制定工作活动计划;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轮值会长、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理事会以上的领导成员必须有热情、有威信、有能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4、热心本协会工作,积极为本协会作贡献。 第五章会费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是: 1、会费; 2、接受有关团体、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3、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妇联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2004年11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11月23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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