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济南市聊城商会 |
释义 | 概况济南市聊城商会 (英文译名:Liao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Attached of Jinan 缩写:LCC ) 是由聊城籍在济企业界人士和单位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济南市聊城商会于2010年12月25日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注册、正式成立。业主主管单位为济南市工商联。法定代表人是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总裁冯玉露先生,现任商会会长。本团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有会员单位108家,其中理事以上会员单位37家。 本团体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守法为行为准则,以为会员服务、共同发展为宗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为会员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服务。促进济南、聊城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 章程济南市聊城商会章程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原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济南市聊城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译名:Liao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Attached of Jinan 缩写:LCC 第二条 性质:济南市聊城商会是由聊城籍在济企业界人士和单位为主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爱国、爱家、爱岗、敬业、守法为行为准则,以为会员服务、共同发展为宗旨。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为会员企业、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服务。促进济南、聊城地区的两个文明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工商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中润世纪城A座17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倡导会员严格自律; 2、加强与政府的联系与沟通,反映会员的诉求及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3、团结聊城籍在济南和聊城地区投资的企业家、商家。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济南和聊城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4、建立经济实体,发展商会经济,促进商会发展壮大; 5、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6、举办和组织各种展销会、交易会、联谊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推动会员企业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融资担保。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7、全面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为会员提供服务; 8、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祖籍聊城在济南投资经营的企业、商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规模的优秀代表。 第九条 入会程序 1、向会员发展部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三张二寸彩照,到秘书处登记;单位会员需同时提交企业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理事会、秘书处考察,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请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接受本团体的协调; 3、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和事项; 4、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5、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接受本团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原则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l、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和其他有效形式召开。商会发起人为商会永久理事或特别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代表性,有组织领导能力,知识面广,受会员拥护并热心商会工作;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请聘任本团体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5、起草商会年度工作报告; 6、管理商会印鉴与财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管制度。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认真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须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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