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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土地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吉林省土地学会,英语译名“JILIN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J.L.L.S.S.。吉林省土地学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土地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科技成果,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加速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2008号;邮政编码:130061。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吉林省土地学会,英语译名“JILIN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J.L.L.S.S.。

第二条 吉林省土地学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我省发展土地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交流科技成果,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加速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2008号;邮政编码:130061。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土地科技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与发展;

(二)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有关土地科技方面的课题研究,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编审等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四)编写出版学会刊物,组织编写土地科技专著;

(五)开展同省内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省内外的科技合作;

(六)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优秀人才,评奖优秀学术论文、科著作品,表彰奖励在土地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集体和科技工作者;

(七)向党和政府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从事土地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大专

毕业生;从事土地科技工作四年以上,土地管理或与土地相近专业的中专毕业生;从事土地科技工作六年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科技人员,或长期从事土地科技工作自学成才(具有中专文化程度)的科技人员等;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学科相关依法成立的学术群众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会员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并经本会相关工作机构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吉林省土地学会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

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

(三)优惠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六)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七)按期缴纳会费;

(八)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通过提案和建议;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筹集学会活动经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分会等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

(二)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本会开展咨询活动和其他服务收入;

(四)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再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2/3以上的理事提出终止学会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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