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释义 | 吉政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工作方案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为全面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维护教师权益,稳定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通知》(吉政发 2008 15号)要求,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分级负责,以市(州)、县(市)为主。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负责,以市(州)、县(市)为主。 (二)有补有借,分年实施。结合各市(州)、县(市)拖欠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省财政对困难县(市)实施补助,对市及市辖区不予补助,对特别困难的市(州)、县(市)通过借款支持。调动各方财力,3年基本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三)专户管理,直补到人。拖欠教师工资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建立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专户,对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拖欠工资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在银行的工资专户直接补发到教师个人。 二、政策措施(一)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人员范围:在《教师法》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各级政府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由人事部门审批工资(离退休费)和财政部门发放工资(离退休费)的在职(离退休)教师及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二)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项目标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统一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项目的通知》(人发〔2002〕7号)规定的国家工资项目标准,具体包括在职人员职务(等级)工资两年一次正常晋升档次欠发部分、国家调整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欠发部分、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欠发部分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欠发部分。 (三)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年段:按照吉政发〔2008〕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有关县(市)政府在2004年11月向省政府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国家标准工资拖欠的实际情况,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年段为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 (四)按照市(州)、县(市)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数额占其总财力的比重,确定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时限。 1?市(州)确定为4个时限。长春市所辖区、白城市所辖区、松原市所辖区、辽源市本级及所辖区、通化市本级及所辖区和长白山管委会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决;白山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09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吉林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10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四平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11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 2?县(市)确定为4个时限。东辽县等9个县(市)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决;舒兰市等8个县(市)在2009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德惠市等8个县(市)在2010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榆树市等9个县(市)在2011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详见附表) (五)资金负担和筹措办法。 1?市(州)本级及所辖区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所需资金,由各市(州)政府自行解决,省财政不予补助。 2?县(市)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含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50%;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县(市)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40%。 县(市)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由于省财政已给予一定数额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补发拖欠所需资金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由县(市)自行解决。 3?采取上述资金负担办法后,对2008年市(州)、县(市)自筹资金额度超过15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当年补发额度20%的借款。此项借款属临时调度周转,2009年由省财政收回。 (六)实行专户管理并直接发放给教师个人。建立 “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专户”,市(州)、县(市)筹措的资金要存入工资专户,省补助资金及借款在县(市)自筹资金到户后即时拨付。各级教育、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有关凭据,审计、监察部门予以确认,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将补发工资划入教师个人工资卡或存折中。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挪作他用。补发工资工作结束后,工资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各县(市)不得擅自动用,待省核查后统一处理。审计、监察部门对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三、工作要求(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州)、县(市)政府是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的责任主体。省政府与有关市(州)、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省政府与市(州)、县(市)政府在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上各自的责任。各市政府与所辖区政府、延边州政府与所辖县(市)政府也要签订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制定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全面解决本地区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 (二)积极筹措资金。今年需要各地安排的资金,要在调整支出结构、财政超收和省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中解决,补发工资在年底前发放到教师手中。从明年起,各地要将应负担的各年度补发工资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在每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将当年应补发工资发放到位。对不能按照省政府规定时限落实资金的市(州)、县(市),省财政将在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等资金中扣款,直接用于补发拖欠工资。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解决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期间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列为各级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年末通报一次各地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对在工作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行为,坚决严肃查处。近期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审计、财政、监察、人事和教育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2004年11月以后教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存在拖欠的地方,要在年底前补发到位,对年底前补发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坚决杜绝一边补发历史拖欠,一边又发生新的拖欠。 (四)坚持 “三不准 ”。凡拖欠教师工资的地区,在没有彻底解决之前,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新建、改扩建及装修办公楼,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新建、改扩建及装修宾馆、招待所,不准用地方财政性资金更新或购买小汽车。 (五)做好政策宣教。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的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领导和人员投入,耐心协调并解答基层单位和教师所反映的问题,既要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又要体现人文关怀,关心教师的生活。特别要防止各类不稳定的事件发生。 (六)总结典型经验。对没有发生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和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市(州)、县(市)政府,要认真总结他们重视教育、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好经验、好做法,在适当时机、以适当的形式予以表扬。 附件:县(市)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时限表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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