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
释义 | 概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承办相关事务,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分析研究国内外宗教理论和宗教形势;调查了解省内外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十一)起草全省宗教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政策措施并推动落实;负责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三)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四)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五)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承担指导和开展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工作;承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规处(监督检查处)。 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承担全省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 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牵头拟订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教科技处。 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地区开展科技工作;参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地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做好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和相关课题研究及管理;组织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承担东北三省朝鲜语言文字协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做好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 (六)宗教综合处。 负责对涉及全省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文字综合、宗教信息采集报送、文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宗教工作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团组工作。(七)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佛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伊斯兰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佛教、伊斯兰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佛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二处。 负责承办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基督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基督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九)宗教三处。 负责承办天主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道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天主教、道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天主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涉外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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