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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实施意见
释义

(吉林省教育厅 吉教基字[2004]22号 2004年8月30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推动全省教育系统落实《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学校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省教育厅印发《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实施意见》,望各地、各学校高度重视,迅速行动,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为使《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特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组织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减负”要求,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减负”氛围。

2、各地、各学校9月份集中组织“减负”大检查工作,逐条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必使“减负”工作取得实效。

3、省教育厅将结合各地检查情况组织省级专项督导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督查《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发布督查通报。

4、各市(州)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及检查的有关情况于9月底书面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以便省汇总情况和开展督查工作。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的实施意见

近些年来,我省对“减负”问题十分重视,并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积弊甚深,根治起来难度很大,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地方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开展。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保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现阶段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办学行为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不准给学校、班级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

2、严格控制中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和作息时间。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每天不超过6小时(含活动、自习,不含午休时间),上午8:00上课,下午15:30放学,学校可适当安排监护活动至16:30。初中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每天不超过8小时(含活动、自习,不含午休时间),上午8:00上课,下午17:00放学。小学各年级和初中一、二年级不上早晚自习。要保证学生每天有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

3、义务教育阶段不准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实验班、特长班,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严禁中小学校擅自设立实验班、特长班并以此名义违规收费。

4、各地、各学校不准搞除中考、毕业考试以外的统一考试和统一测验。小学低年级除语文、数学外,其它学科不组织书面考试。义务教育阶段课业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取消百分制。各地、各学校不准依据学生的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次和分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不准按学生考试成绩安排和调整座位。

5、不准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含各级教研人员)开办任何名目的有偿补课班,不准学校为社会上的有偿补课提供场所,更不允许任何在职教师参与社会有关部门和个人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学校和教师不准强迫或变相介绍推荐学生参加社会上举办的补习班。

二、规范教学行为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任何学校不准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准擅自加快教学进度、提前结束课程和提前复习迎考,不准任意提高教学要求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不准占用学生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提前上新课。

7、学科教师在45分钟课堂教学过程中,要给学生留有更多的研究、讨论的时间。各科教师必须强化学科德育渗透,坚决纠正教学内容繁、难、偏、重及题海训练等做法。

8、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实行教学开放日、开放周、开放月等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整体质量和水平的监督。

9、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课外作业时间不超过60分钟;初中一、二年级课外作业控制在1.5小时之内。严禁用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提倡中小学布置活动性、实践性的课外作业。

三、规范招生行为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任何形式的升学考试、测试,搞择优录取。

11、各中小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优惠承诺、证书班、特招班等名义和条件拉生源,进行不正当的招生竞争。

12、各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数量,扩大班额,中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四、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1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时限依法审批设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审批标准。在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五、加强学生用书管理

14、各地、各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和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下发的中小学用书目录及省教材办下发的中小学推荐用书目录中选订学生用书,凡超此范围组织征订的,一律视为违纪行为。

15、规定开设的课程,每门只准使用一本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和一种配套辅助教学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教材的正常选用。

1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范围推荐或组织征订中小学教辅材料。各中小学校和教师超范围强迫或变相要求学生统一征订或购买教辅材料的,一律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六、加强竞赛管理

17、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准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评奖活动。

18、有关的竞赛、评奖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组织单位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生参加。竞赛、评奖活动不准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19、所有竞赛、评奖活动一律与升学招生脱钩,各中小学校不得以竞赛、评奖成绩作为招生标准或择校条件。

七、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20、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为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学校的图书馆(室)、体育场(馆)、实验室、活动室、微机室等场所在课余时间和双休日、节假日一律向学生开放,要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学生安排丰富多彩的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要根据学生的特长、兴趣和爱好组织各种类型的活动小组、兴趣小组。继续推广假日活动小组、校内少年宫等经验,采取多种形式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21、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沟通,遵循少年儿童成长规律,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的课余生活,给学生充足的自由支配时间,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

八、建立检查监督机制

22、建立“减负”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减负”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方面纳入工作日程,明确领导分工,明确主管部门,落实相应责任。中小学校校长为“减负”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并形成中小学校长负总责、教学副校长协调、班主任为骨干、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头的“减负”工作管理机制。

23、建立“减负”考评机制。把“减负”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减负”责任与校长、教师的聘任、职称评定、物质待遇等挂钩;评先创优、校长任用、教师晋级等都要把是否做好“减负”工作作为重要依据。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

24、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学期初和学期末作为重点检查时段,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坚决查处有禁不止、顶风违规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25、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及各地具体的落实意见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项举报登记制度,每学期汇总一次举报追查情况,并作为各级专项检查的重要依据。

九、不断深化基础教育改革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面把握“减负”工作的精神实质,在发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刻苦读书优良传统的同时,切实把不必要的过重负担减下来。

27、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倡导主动参与、探索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不断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努力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效率。

28、加大改造薄弱学校力度,缩小校际之间差距,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努力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从源头上淡化择校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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